志願役微罪入營 李喜明:酒駕不宜

國防部開放志願士兵微罪入營,同意讓「獲緩刑宣告期滿未經撤銷者」以及「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且執行完畢者」參加志願役士兵甄選。不過,立委質疑,照這標準酒駕、詐欺、縱火未遂也可入營服役建議國防部不應該以刑度爲開放入營標準,而該以罪名當作標準。

法院國防委員會昨天邀請國防部、法務部進行「國軍志願士兵甄選標準-微罪入營」專案報告,根據原先的志願士兵甄選簡章,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涉毒人員、曾受保護管束者,不得報名志願役;但司法院釋字715號指出,審酌過失情節輕微者,適度同意參加志願士兵甄選。

國防部指出,因犯罪情節輕微,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獲緩刑宣告期滿未經撤銷者」,以及「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且執行完畢者」,對國軍紀律管理影響輕微,因此同意放行參加甄選。

綠委羅致政質疑,縱火未遂是有緩刑的可能,按照國防部「獲緩刑宣告期滿未經撤銷者」的標準,這樣的人是有機會入營服役,但是縱火在軍隊裡面的嚴重性絕對高於在社會上。

羅致政又指出,過去詐欺獲判緩刑的案例也相當多,這樣的人適合進入部隊嗎?列席的法務部次長明堂也建議,以「罪名」爲標準開放微罪入營較爲理想

綠委王定宇又問,微罪入營是否可容許酒駕?國防部副部長李喜明說,絕對不容許,情節重大應該汰除,「對於酒駕,我個人覺得不適宜」。

李喜明表示,除了刑度與刑責之外,會在做檢討,將立委所指出的某些特別不能進入軍中的罪名明確條列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