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嶼核廢遷移案開罰1000萬 行政訴訟判臺電免罰確定

臺電公司因蘭嶼核廢遷移計劃跳票,遭核能安全委員會認爲是人力不足、無法獲得地方民衆支持,進而影響地方政府辦理公投的意願,臺電被裁罰1000萬元,最高行政法院今天判決臺電撤銷罰鍰確定。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已改製爲核能安全委員會)2016年7月對臺電公司開罰,主張因貯放在蘭嶼的低階核廢料遲未遷移,臺電未能於2016年3月底前提出最終處置場址,依法開罰臺電1000萬元。

臺電提行政訴訟主張,當初建議候選場址已經公告,經濟部也函請候選場址的臺東縣與金門縣政府辦理公民投票,但2個地方政府拒絕配合,不能據以認定臺電不作爲。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爲,臺電並無地方政府監督權責,請求撤撤原處分爲有理由,判臺電免罰,案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廢棄發回。

北高行更一審認爲,不能認定臺電等組織改造與後續建議候選場址未能舉行地方性公投的結果有何因果關係,原處分裁處臺電有誤,判臺電免罰,案又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天駁回上訴案,臺電免罰確定。

圖爲最高行政法院。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