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訴最高可開罰12萬 《民事訴訟法》三讀修正

▲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民事訴訟法》。(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徐政璿/臺北報導

爲避免有心人濫訴,浪費司法資源,立法院30日三讀通過修正《民事訴訟法》,明定法院得對實質上有濫訴行爲的原告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各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下罰鍰。

爲防杜個案濫訴,立法院會三讀通過修正《民事訴訟法》,明定爲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或依所述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等,法院應以裁定或判決駁回。同時,法院得對實質上有濫訴行爲的原告、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各處12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這次修法爲有利訴訟程序進行及簡速,以兼顧實體及程序利益,修正送達代收人制度,增訂「原告、聲請人、上訴人抗告人於中華民國無送達處所者,應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的條文;未指定送達代收人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爲公示送達,以利程序的進行。

同時,三讀通過的條文也擴大科技設備的使用,明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影像相互傳送的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法院認爲適當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該設備審理;有此情形,法院應徵詢當事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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