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是同性戀 妻慘成「交代婚姻犧牲品」離婚獲賠15萬

▲婚後才知老公是同性戀,女崩潰離婚求償。(圖/達志示意圖

社會中心桃園報導

一名吳姓男子隱瞞同性戀身分,但他還是和黃姓女子結婚,以交代婚姻大事,因爲新婚時期卻鮮有房事,婚後4個多月才發生性行爲4次,讓妻子懷疑有外遇,逼問之下只好出櫃,2人便協議離婚,並由他賠償120萬元,但他後來又耍賴,因此挨告,最後被判須賠15萬元。

據判決書,黃女吳男青梅竹馬少時也曾短暫交往,但她婚後發現老公對她「沒性趣」,以爲是有外遇,便多次質問,最後才得知吳男愛的根本就不是女人,當下有如晴天霹靂,身心受創,也回想起2人都在佛堂約會,或用Line聊天,不常去餐廳吃飯、看電影或外出,而且初吻還是在拍攝婚紗照當天,驚覺自己成了男方「交代婚姻的犧牲品」。

事情爆發後,雙方父母后來也出面談離婚條件,因爲男方在婚後才坦承性傾向的欺暪行爲,已嚴重妨害她婚姻決定自由,便講好由吳男賠償120萬元,但真的離婚後又耍賴不賠錢,因此提出民事告訴。

法院審理時,吳男否認婚前有隱瞞同志關係,指稱雙方交往期間多次約會、看電影和逛街,就像一般情侶一樣,還強調真正同性戀者不可能主動與女生髮生性關係,是因婚後婚姻不順,妻子才漸漸懷疑他的性傾向,沒有侵害前妻婚姻決定權,而且黃女也在婚後聯繫前男友,並與其出遊、留有曖昧對話如「我偷跑出來的耶」、「Catch you 」、「最近你都偷放我背影喔」、「後腦勺這麼美啊」等等,自己在婚姻中遭到不忠的對待,主張不賠。

法官認爲,婚姻關係是建立在雙方的信賴和承諾上,如果吳男婚前有告知同性戀身分,女方可改變決定,但他卻再隱瞞,有違雙方互信,侵害女方「決定是否結婚的權利」,但考量男方收入不豐,僅判賠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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