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規定僱主強制一次提撥退休金 憲法法庭判決合憲理由曝光

憲法法庭認爲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有關僱主應預估隔年退休員工人數,並一次提撥補足勞工退休金差額的規定,沒有違背保障人民財產權,也沒有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今判決合憲,這也是大法官尤伯祥、陳忠五、蔡彩貞、朱富美本月初上任後做出首件判決。

憲法法庭指出,勞基法要求僱主一次提撥補足估算的退休金差額,具有「即時預防」的效益,且補足的範圍又不至於太廣泛,並有得認列爲提撥年度的事業單位營利事業所得稅費用、收益保證、暫停提撥等配套措施。

再者,僱主就初次提撥退休金差額有1年準備時間,適度平衡僱主權益,也沒有違背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國家應扶助、保護中小型經濟事業的意旨,憲法法庭認爲勞基法規定尚在合理範圍,且有關強化保障勞工請領退休金權益,沒有牴觸比例原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

憲法法庭指出,勞基法第55條第3項是爲了兼顧僱主負擔能力,而在實際辦理退休的勞工部分,讓僱主得報準分期給付;另勞基法第56條第2項,也就是憲法法庭審查標的,規定所有僱主補足退休金差額,是爲了確保僱主有給付勞工退休金的負擔能力,兩者各有立法時空背景下欲因應的法制問題,而課予僱主不同義務,及採取不同履行義務方式、相應的配套或緩和措施,無法相提並論,認爲不違反平等原則。

本案源於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發現從事紙容器製造業的優美公司,2016年度有34名勞工符合勞動基準法退休條件,退休金共計4843萬餘元,但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僅剩449萬餘元,餘額不足,故裁罰優美公司9萬元罰鍰,並公佈公司及負責人姓名。

優美公司不服提行政訴訟抗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案件上訴後,新任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時任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庭長吳東都的合議庭承審後,認爲勞基法規定僱主一次提撥補足退休金差額,限制僱主自由使用、處分的權利,侵害財產權,不符合比例原則,尤其對於經營或財務有困難的僱主,無疑造成企業經營重大沖擊,形成不合理負擔。

另認爲,勞基法規定關於實際辦理退休的勞工,僱主無法一次發給退休金時,可以分期給付,但針對尚未辦理退休、僅符合退休條件的勞工,僱主卻應一次提撥足額退休金,不得分期給付,勞基法區別對待「已退休勞工」、「預估成就退休條件的勞工」,已違反平等原則。

憲法法庭。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