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修正三讀通過 高齡勞工續留職場不得減薪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54條修正草案,明定勞僱雙方得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勞動部表示,本次之條文修正將高齡者勞動人力持續投入勞動市場的勞資協商明文列爲法律,僱主也不得對逾65歲繼續工作勞工降低給薪,違反者最高依法論處僱主新臺幣150萬元罰鍰。報系資料照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54條修正草案,明定勞僱雙方得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勞動部表示,本次之條文修正將高齡者勞動人力持續投入勞動市場的勞資協商明文列爲法律,僱主也不得對逾65歲繼續工作勞工降低給薪,違反者最高依法論處僱主新臺幣150萬元罰鍰。

勞動部說明,「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勞工非年滿65歲,僱主不得強制其退休,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科長李涓鳳表示,本次明文規範勞工持續受僱至年滿65歲前,僱主不得任意強制勞工退休,將勞資協商明文列爲法律,一方面可以讓資方鼓勵高齡勞工續留職場,另一方面亦能讓有意願繼續留在職場的高齡勞工能有與資方協商的權益,對於勞僱雙方係爲更進一步的退休保障的修正。

此外,依「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規定,「僱主對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爲由予以差別待遇。」所謂差別待遇包括薪資給付或各項福利措施等事項,若勞僱雙方已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經協商同意延後勞工的退休年齡後,僱主除有正當事由外不得對逾65歲繼續工作的勞工有降低薪資給付,以及其他勞動條件等不利對待,否則地方勞動主管機關依法論處僱主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佈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

李涓鳳指出,「勞基法」是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勞動部鼓勵僱主及勞工可依事業單位的工作性質及人力需求等,於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協商約定優於「勞基法」的勞動條件,未來勞動部也將持續透過各種管道加強宣導,鼓勵高齡者持續投入勞動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