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聰/電動代步車亂象叢生 長者安全需重視

▲隨老年人口增多,電動代步上路情形也逐漸增多。(圖/記者李毓康攝)

李克聰消基會交通組副召集人

近年來因民衆騎乘電動自行車的事故愈來愈多,政府制定電動自行車管理新制,2019年10月1日開始執行,迄今經執法單位全力宣導但相關違規件數仍然不少。

同樣的,臺灣自2018年3月底戶籍登記65歲以上老年人口計331萬人,已佔總人口14.1%,正式邁入高齡社會,時下銀髮族駕駛三輪或四輪電動代步車上路逐漸增多,因目前仍無明確管理規則,電動代步車違規使用影響交通安全及效率的情形愈來愈多。

常見高齡者駕駛電動代步車上街買菜甚至到託兒所接送孫子,甚至駛入一般道路未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機車爭道之違規行爲,因此如何參考電動自行車的管理經驗,未雨綢繆儘快制定並執行電動代步車管理機制,就十分重要了。

目前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2010年公告之「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5390身心障礙者輔具─分類與術語」(相對應國際輔具標準ISO9999:2007),電動代步車及電動輪椅同樣歸類於「12 23動力輪椅類」,二者主要差別在於電動代步車一般藉由機械性改變驅動輪軸心控制轉向,屬於「12 23 03手動轉向之電動輪椅類」,而俗稱之電動輪椅乃以動力控制轉向,屬於「12 23 06動力轉向之電動輪椅類」,電動代步車主要分爲三輪及四輪兩型。

另外依據交通部說明電動代步車的相關使用規定:身心障礙者所使用爲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屬於醫療器材之「醫療用電動代步車」及「動力式輪椅」等,因其使用目的功能有別於一般車輛,系視爲行人活動之輔助器材,其於道路上使用則應遵守一般行人之管制規定。

▲常見高齡者駕駛電動代步車上街,甚至駛入一般道路未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及號誌與機車爭道之違規行爲。(示意圖/資料照片)

因此建議政府應釐清電動代步車的使用對象、使用方式及使用範圍並訂定相關管理規則,至於有別於身心障礙者的一般高齡者是否可以使用電動代步車必須明確規範,而身心障礙者及如開放爲行動不便的高齡者使用之規範,如使用者身心功能之適合性、對於操控電動代步車之認知與技能、相關道路使用規則等都需加以規定,執行相關規定的管理機制亦必須詳加規劃設計。

消基會持續關心高齡化社會後高齡者的交通權益及安全問題,選舉過後政府在交通政策之規劃執行上,應正視未來行動不便高齡者使用電動代步車的需求,如參考國際輔具標準ISO9999:2007,電動代步車及電動輪椅同樣歸類於動力輪椅類,其使用目的應該用在替代步行活動,也就是「社區內移行活動」的使用範圍。

如要開放社區外之較長距離的移行活動,必須加以規範應使用之適當範圍且必須使用在人行道,其行駛速限必須規定(如10KPH或更低)。

另外爲讓電動代步車使用更方便舒適,常見在其車身加裝遮陽避雨板及後方有照顧者站立等影響其安全行爲,建議政府在制定相關管理規則之前應走訪調查製造及販賣電動代步車與電動輪椅的廠商與使用者,深入瞭解其不同車型及加裝的安全檢驗機制、使用者購買時是否具備篩選其適合使用之規定、購買後是否有教導其產品設計使用方法與注意事項、是否在車身加貼有關於操控方式適當警語以提醒安全、使用者使用範圍及困難等相關問題,再因應予以規範管理。

目前交通混亂既無效率又不安全之原因是道路混合車流過於嚴重,高齡者者出門尤其行動不便者如以汽機車代步或步行,因交通混亂加上反應較慢,交通事故風險提高。如搭乘公車因混合車流過於嚴重,公車駕駛加減速頻繁,上下車也很容易摔倒受傷。

因此如能考量都會區偏鄉地區之不同交通特性及人本交通目標,並改善目前行人與自行車的相互干擾的安全問題,明確規劃高齡者電動代步車的適當路權及使用範圍與限制,並制定執行相關管理規則,以減少日益嚴重的混合車流程度,有效改善交通安全問題,是中央及地方政府責無旁貸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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