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私刑虐死收容人 穿囚服國民仍享基本人權

▲2019年底發生在高雄監獄收容人遭私刑毆打致死案件,監獄行刑目的並非應報,而是要助其重返社會。(圖/視覺中國CFP)

2020年1月20日,高雄地檢署偵辦2019年11月發生在高雄監獄的陳姓收容人因身體不適昏迷送軍醫院後不治,嗣後經法醫相驗屍體,竟發現陳姓收容人生前曾被上銬,遭到暴力毆打,導致大量內出血;陳姓收容人回到牢房內痛苦呻吟,管理員卻毫不理睬,檢察官進而將李姓、邱姓兩位管理員與蔣姓等4名收容人,依《刑法》「凌虐人犯致死罪」提起公訴。

此案涉及監獄內的暴力,按監獄內的暴力刑態可分爲:1.收容人相互間的暴力行爲;2.收容人對監獄管教人員的暴力行爲;3.監獄管教人員對收容人的暴力行爲。前述案例則屬於第3種類型,即監獄管教人員對收容人的暴力行爲,其中竟連同4名收容人也涉嫌共犯

收容人在監獄服刑屬於穿着囚服人民,除了因服刑受到法律必要之限制外,也享有《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隨着人權的高漲,加上監獄處遇制度愈加完備,監所管理人員不得對收容人有暴力行爲,因爲「維持絕對的權威,非施點顏色給收容人,即不足以維護監獄秩序」的想法,是非常落伍思想

監獄秩序的維持及使犯罪矯治上軌道,需依靠《監獄行刑法》與相關配套法規,以及管教人員執行的技巧。不論人身安全、生活給養、健康照護等,管教人員應拿出愛心與耐心善待收容人,才能使其真正懺悔向善,達到監獄行刑的目的,俾助於其服刑期滿或假釋後出獄,重返社會重生

此一案例既已發生,檢察官也已將高雄監獄管理人員提起公訴,法官應審慎審理裁判,毋枉毋縱;監所主管機關也應就此案例,對於監所管理進行改善,使類似案例不再發生。

又陳姓收容人的家屬對於親人的死亡,此已涉《國家賠償法》第2條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的國家賠償責任,可依前述規定請求「賠償義務機關」國家賠償。同時也盼「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於賠償後,對於公務員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行使求償權,才能使監所管理人員知所警惕,以免未來再發生類似事件

我國《監獄行刑法》方於2019年12月間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總統已於2020年1月15日公佈修正條文,人民正引領企盼「監獄行刑」能有更進步的思維,希望透過前開案例的殷鑑,使我國收容人權益能獲得應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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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以上言論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