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漁業法三讀 高風險海域,漁船可僱私人武裝保全

記者陳佳雯臺北報導

我國漁船廣大興28號在菲律賓與我國經濟海域重疊區發生槍擊案,加上索馬利亞海域海到肆虐,爲保障我國漁民生命財產安全,立法院6日上午三讀通過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漁船行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可僱用非本國籍私人武裝保全人員,保障其生命財產安全。

▲未來漁船行經高風險海域,可僱用非本國籍私人武裝保全人員。

條文規定,漁業人漁船經中央主管機關覈准作業海域範圍,含有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者,得僱用私人海事保全公司提供的私人武裝保全人員,並應逐船檢附相關文件,事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條文規定,漁業人應令其僱用非中華民國籍私人武裝保全及其持有或使用槍砲、彈藥刀械,在國外登離船,並不得進入已報請備查受保護漁船以外中華民國領域

條文規定,僱用私人武裝保全未事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或僱用非中華民國籍私人武裝保全及其持有或使用槍械,未在國外登離船,或進入已報請備查受保護漁船以外中華民國領域,將處漁業人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院會通過附帶決議,爲保障臺灣漁民在面向菲律賓、越南的200海里專屬經濟海域及南海漁權政府應比照印度洋亞丁灣或索馬利亞海域列爲海盜高風險區域,允許臺灣漁船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強化防護船舶及漁民安全。農委會也應協調國防部內政部依法訂出辦法,積極輔導臺灣武裝護漁保全產業

另一方面,這次修法也同時將休閒漁業的管理行政命令層級提高到法律位階,並且加重業者保險方面的責任,必須投保責任保險乘客傷害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