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漁船屢遭國際警告 立院三讀遠洋漁業條例
臺灣漁船多次被國際社會發現非法作業,立法院5日三讀通過遠洋漁業三法,未來中華民國籍遠洋漁船,未經許可,違反遠洋捕魚等19項重大違規,最重將處3千萬元罰鍰,並得收回或廢止漁業證照。
立法院下午三讀通過遠洋漁業條例,明定包括無漁業執照從事遠洋漁業、未裝設船位回報器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而出港、未經覈准進入他國管轄海域從事漁撈作業、故意捕撈或銷售禁捕魚種、漁獲通報資料嚴重不實等19項重大違規行爲。
依條文規定,重大違規行爲,將依照漁船噸位分成4級處罰;總噸位500以上漁船,將處600萬以上3000萬以下罰鍰、總噸位100以上未滿500漁船,將處400萬以上2000萬以下之罰鍰、噸位50以上未滿100漁船,處200萬以上1000萬以下罰鍰、總噸位未滿50漁船,將處100萬以上500萬以下罰鍰;違反19項重大違規行爲者,除處罰鍰外,並得收回或廢止漁業證照、漁船船員手冊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提案的民進黨立委賴瑞隆強調,遠洋漁業條例的通過,除了有利於歐盟解除黃牌警告,更寄望對未來臺灣遠洋漁業發展帶來助益,讓臺灣的遠洋漁業資源養護、發展機制、永續運用等,建構一套國際認同、健全完整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