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呆帳 留意年度認定

企業列報呆帳損失,須留意損失年度認定。圖爲報稅示意圖。 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企業列報呆帳損失,須留意損失年度認定,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最常出現的錯誤是,公司超過兩年的債權,發出催收的存證函後,被對方以「拒收」爲由退回,形成呆帳,這筆呆帳應列在存證函退回年度,而非寄出存證函年度。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據「營所稅查覈準則」規定,營利事業債權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取得郵政事業已送達的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爲由退回的存證函、向法院訴追的催收證明,可視爲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不過國稅局提醒,列報呆帳損失時,有項常被誤解的細節,就是「認列年度」,依照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債權逾期兩年,公司取得郵政事業以「拒收」爲由退回、且提出債權證明文件,經查覈屬實者,應以存證函退回年度爲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1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呆帳損失1,000萬元,經查是在2018年6月間銷售貨物給乙公司,但應收帳款未獲清償,甲公司因此在2021年12月28日以郵政事業存證函向乙公司催討。

國稅局指出,甲公司在2022年1月14日才取得乙公司以「拒收」爲由退回的存證函,該筆呆帳損失應列報於存證函退回的2022年度,而非寄出存證函的2021年度。

國稅局也提醒,除了認列年度,也應留意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因債務人重整、和解或破產等,導致公司債權部分或全部無法收回而產生呆帳,根據營所稅查覈準則,應檢具相關憑證,依據各種情況各有不同。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應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而發生需調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