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忠正/司改爭得是民權,不是司法官特權!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首次會議3月1日登場,身爲委員之ㄧ的「小燈泡」母親王婉諭也列席討論。
文/林忠正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尚未登場,法官與檢察官已在籌備會議上公然開幹了!
雙方所爭執的點在於:誰纔是《憲法》保障的法官身分?行政體系的法務部,所管轄的司法官──檢察官,擔心自己會在司改國是會議上失去了司法官的身分,因爲那包括高額的司法加給、退養金、職位的保障和行使權力的獨立性,這些,都可能被司改會決議撤銷而化爲烏有。於是,在憂心失去「大權」與「大錢」之下,檢察官終於向正牌的「司法官」發動政治鬥爭了!
這些誓言「維護正義」的檢察官,如今爲了保護自身優渥的權利,居然忘了什麼叫做「正義」,不但杯葛正牌法官參與籌備會的討論,甚至透過法務部首長向司法院長表達極度不爽之意。這種表現,很像現在立法院前埋鍋造飯的「八百壯士」,爲了捍衛優厚退休金而誓死打拚。
其實,在歐美國家多數檢察官的待遇不及法官的一半,但也不敢要求比照法官的處理。而臺灣多數檢察官職務,僅相當於美國的助理檢察官。美國一個司法轄區只有一個民選,或由行政首長指派,但經議會同意所任命的檢察官(或稱檢察長),其餘辨案的律師,都叫做助理檢察官。
老美的檢察系統職位簡單明瞭,不像我們有那麼多的官階和主管;但我們初任檢察官的薪資若換算成美金,卻比美國的助理檢察官高出2、3成之多。這種待遇,救連老美都會流口水,怪不得他們要用力去爭!
法官Vs.司法官
事實上,我們這套長期淪爲「獨裁者花瓶」的《憲法》裡,在〈司法〉這章的主角,只有提到「司法院」和「法官」而已,而且也指明「掌管審判的法官」才能享有終身的保障。也就是說,在《憲法》裡完全沒有「司法官」這個僞名詞;就連「檢察官」這3個字在〈司法〉這章裡更是連邊都沾不上。依《憲法》的真正旨意,檢察官只能歸屬於「廣意」的警察機關人員。若是如此,檢察官的身分和待遇,怎能自比法官呢?
此外,在《憲法》的〈人民之權利義務〉這章裡,也表明了:「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什麼時候我們的《憲法》曾讓行政體系的檢察官,變成了司法官呢?獨立的司法體系裡,怎麼能包含行政體系裡法務部的檢察官,而行政和司法,又怎能分立和彼此制衡呢?其他法治國家,是不會犯下這種體制錯亂的。
我們不得不佩服這些搞法律的人,比廣告人還會玩弄混淆視聽的文字!搞了一個違反憲政體制設計的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就把身分和立場完全不同的檢察官偷渡成法官,統稱「司法官」,享有「法官級」待遇;還將檢察署和法院設在一起,各有偵查庭和法庭,讓法官和檢察官於同一建築物內辦公。我想,歐美法治先進的國家,恐怕很難接受這種法官、檢察官一家親的安排!
▲爲反年金改革,退將們以「八百壯士」爲名,在立法院外紮營抗議。(圖/記者李毓康攝)
鞏固威權Vs.落實保障
過去,在蔣家所建立的威權體制裡,檢察署和檢察官就是《憲法》體制外的「特別法院」和「超級法官」,不但待遇和法官一般高,而且檢察官也能自己開庭(偵查庭)審問人民,更享有法官所沒有的主動權力,例如指揮調查局、警察和憲調組的權力,進行搜索、逮捕、羈押、監聽、以及財物的扣押和沒收等無限大的公權力。
在那個年代,檢察官起訴的案子定罪率和今天的中國一樣高──90%!直白的說,當時的法院只是個戲場子而已,法官則是傀儡,檢察官纔是司法審判的導演。蔣家父子爲何要給檢察官這麼大的權力和這麼好的待遇呢?任何具正常智力的人都可以知道原因:獨裁者沒有爪牙,就無法鞏固自己的統治地位。
今天,我們司改的重點不是要追究威權體制裡,長期殘害人權的司法共犯結構,但也不該讓那些協助蔣家清洗臺灣異議人士的法曹,繼續擔任司法和檢察機關的高官。人民的期待,無非是希望儘速落實《憲法》對基本人權與私有財產的保障;司改成敗的關鍵,應該着墨於「周處如何順利除三害」。
獵狗Vs.獵人
1987年,臺灣解嚴了,但還是等了10年之久,檢察官違憲的權力纔開始受到限縮;而檢察官的羈押權,則到了1997年纔回歸法院。2001年,檢察官的搜索權經修法後規定需由法院同意;2007年,監聽需法院同意;而扣押沒收的最終裁定權,則晩至2016年才轉移回法院。臺灣這些年來,保障人權和財產權的進步,主要來自政治上的民主化力量,並非來自法官和檢察官的檢討和反省。
然而,解嚴後至今30年之間,臺灣每天發生多少檢察官違憲搜索、羈押、監聽和扣押沒收之情事,多數法官也不曾對檢察官的這些違憲職權,主動申請過程釋憲,而檢察官更不會拒絕遵照違憲的法令辨案。比起街頭爭取民主和民權的一般民衆,生活在舒適圈的他們,缺少正是追求正義的勇氣。
臺灣這些受《憲法》優厚保障的法官,眼中有沒有《憲法》和人權的普世價值?有人常開玩笑的說:科學家是訓練有素的狗。但是這種說法並不適合用在法律訓練有素的法官和檢察官身上,不是因爲他們不懂科學的邏輯分析,而是因爲他們是訓練有素的獵人。
美國每位法官的產生,不是考試錄取而來的,但都需具有律師資格;法官不是直接由人民選舉,就是由行政首長指派且經議會同意任命而產生。除了聯邦法官是終身職,其他法官都是任期制。這樣產生的過程就會淘汰表現不佳的法官,根本不必特別設計退場機制。
此外,美國檢察官(檢察長)的產生方式和法官大同小異,但都需有律師資格且有一定時間的任期,不過沒有連任次數的限制。做爲檢察系統主力的助理檢察官(皆需具律師資格),則由檢察官(檢察長)公開甄選後,由法務首長聘任,並無任期或終身(Tenure)的保障。這樣民主化的司法圈子,經過200、300年來,不但沒有民粹化也沒有崩潰,還成爲《憲法》和民主的鐵衞部隊。
▲美國法官除聯邦法官爲終身職,其他都是任期制,如此就能淘汰表現不佳的法官,不必特別設計退場機制。(圖/達志/示意圖)
反觀臺灣法官和檢察官雖有公開考試,但一試過關後,幾乎就有了終身的富貴。而培訓的過程(司法官訓練所)又打造了近親繁殖的溫牀,以及法官、檢察官不分的文化。圈子內不是師長、同學,就是長官和部屬的親密關係。況且,他們的升遷和評鑑,又多由自己圈內人辨理。於是,職位既有終身保障,又沒有人民的直接監督(選舉)或間接監督(議會的同意權和彈權),幾乎不會被淘汰,真是個令人羨煞的舒適圈。如此缺乏制度性的制衡機制,司法不會「恐龍化」纔怪!
從一些司法資料中,可看出上述這些重大的人權變革過程裡,僅出現過一位臺中地院法官,曾具文申請大法官對檢察官羈押權是否合憲的䆁憲案。至於法官在審理具體個案適用法規發生違憲爭議時,臺灣2,000多位受到《憲法》終身優渥保障的法官,又到底做出了幾件違憲審查的實質貢獻呢?檢察官的表現固然令人失望,但所謂「獨立審判」的法官,表現更令人失望!
最近,美國多個聯邦地院的法官,勇敢捍衛《憲法》保障人權的精神。他們在最短時間內發出了禁制令(Injunction),馬上凍結了美國總統川普限制回教7國民衆入境的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這才叫司法獨立,這種法官才叫人尊敬。
同一時間,美國至少有17個州的檢察長聯署聲明:「將動用一切法律手段,與這個違憲的行政命令做抗爭!」更有州的檢察長立即加入ACLU(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控告川普政府的行動。就連川普政府的高官,包括司法代理部長葉茨和移民代理局長戴爾,也因勇於拒絕執行川普這個明顯違憲的行政命令而被開除。美國檢察官的表現,令人激賞。在美國高階檢察首長的心中,《憲法》的地位仍高於總統。這纔是法律人的專業和格調!
爭人權Vs.爭特權
相形之下,臺灣的司法和檢察體系的尊嚴在哪?檢察總長在民主化之後,居然還會帶着特偵組主動向統冶者獻身,成爲總統進行政治鬥爭的錦衣衞!在過去的一甲子裡,我們更沒聽說過臺灣哪位在職檢察官和法官曾經挺身護憲,反對過去威權政府違憲的衆多法令和草菅人命的恐怖統治行爲。倒是都能在彼此通力的合作之下,配合獨裁者的旨意,迅速的將民主和人權的鬥士逮捕、起訴、定罪、和嚴懲。這種司法怎麼可能令人民尊敬和信任!
與美國司法界相比,臺灣的法官和檢察官,長期以來的表現只會讓大家覺得悲哀。但他們仍舊高高在上,批評臺灣一般民衆沒有法律專業素養,哪有資格擔當陪審團的任務,好像只有他們才能成爲司法的「正義使者」。然而,司改會裡,他們爭的,卻是如何保障自己的優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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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忠正,經濟學博士,曾任立委、金管會委員、民進黨副秘書長、及中研院、臺大教授。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