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妙涉貪停職「收賄改圖利」 判決原因曝光
宜蘭縣長林姿妙因涉貪遭判12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6年,今天判決全文出爐,圖爲林姿妙獲知地院宣判刑度後,表情凝重步出法院畫面。(本報資料照片)
宜蘭縣長林姿妙因涉貪遭停職,地方法院去年12月31日判處她12年6月徒刑,今天(16日)判決全文公佈,判決書也揭露,林姿妙案沒有用收賄罪判決,是無法證實林與地主等人有對價關係,但指林姿妙違背法令圖私人利益,也認定林姿妙對其財產說明不實,應依法論科。
地院去年底依貪污圖利、財產來源不明、特殊洗錢罪,判處林姿妙12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6年,全案15名被告僅1人獲判無罪。地院宣判時曾發佈6500多字的新聞稿,今天長達113頁、多達8.5萬字的判決全文公佈。
地院依圖利罪判處林姿妙7年徒刑,財產來源不明2年6月,特殊洗錢3年6月,應執行12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6年,林姿妙也因爲財產來源不明遭內政部停止職務,由副縣長林茂盛代理。
此案檢方認爲林姿妙涉犯收賄罪,利用幫地主免除土增稅,作爲續行免費使用98地號土地,及臨時性建築物免拆除、免重新搭建,不法獲利240萬元。但地院審理認爲林姿妙等人觸犯爲圖利罪。
法院審理時未諭知林姿妙等被告變更起訴法條,但法院解釋,變更的圖利罪與起訴的收賄罪相較,法定刑度較輕,且被告與其辯護人在審理時,已就犯罪事實實質辯論,足以認定充分保障被告訴訟上的防禦權行使。
判決書指出,林姿妙每月有3萬元租金及薪資所得約15萬元收入,但2018年10月16日起1年內,存入800萬元至羅東鎮農會支票帳戶,增加的財產與收入顯不相當;檢察官曾令林提出合理說明,林稱是向他人的借款,但經查證是林姿妙說明不實。
法院認爲,林姿妙採先向債權人取得款項,以兌換到期的支票,再另開支票給予債權人的方式是毫無必要,也無意義,只是增加金額往來的繁雜;林姿妙說明帳戶800萬元的來源也與證人證述不符,林姿妙特殊洗錢、財產來源說明不實,犯行堪以認定。
宜蘭地檢署表示,已收到判決書,除與檢方認罪協商的被告林錫欽外,其餘14名被告檢察官均會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