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底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提醒告知書

爲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要求,進一步規範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經營行爲,維護放心安全消費環境,現對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及廣大銷售者(含市場內銷售商戶、商場、超市、門店、網店等經營主體)提醒告知如下:

一、市場開辦者應做到“六嚴格”

1.嚴格建立入場銷售者檔案,簽訂食品安全協議。

2.嚴格查驗入場食用農產品的進貨憑證和產品質量合格憑證。

3.嚴格落實快檢制度,對無法提供承諾達標合格證或者其他產品質量合格憑證的食用農產品,市場開辦者應當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結果合格的,方可允許進入市場銷售。

4.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配備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落實“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制度。

5.嚴格落實不合格產品處置規定,發現不合格產品,依法依規立即停止銷售、進行銷燬或者無害化處理,並向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6.嚴格落實信息公示制度,在醒目位置公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投訴舉報電話、抽樣檢驗、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處理結果等信息。

二、廣大銷售者應做到“六嚴格”

1.嚴格亮證經營,在銷售區域醒目位置公示相關證照。

2.嚴格進貨把關,建立並落實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索取和留存進貨憑證、質量合格憑證,確保來源可溯。

3.嚴格場所環境,銷售場所應保持清潔衛生、佈局合理,銷售設備工具等定期清潔消毒,防止交叉污染。

4.嚴格標識公示,包裝銷售或附加標籤標識的應標明必要信息,散裝產品應在攤位顯著位置公示相關信息,產地應當具體到縣(區)級,鼓勵標註到鄉鎮。

5.嚴格過程管控,保持儲藏儲存必備條件,定期檢查清理,及時下架感觀性狀異常的食用農產品。

6.嚴格問題處置,發現不合格產品立即停止銷售、配合調查處理,按規定對問題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應做到“六嚴禁”

1.嚴禁銷售無進貨憑證、來源不明的食用農產品。

2.嚴禁使用誤導消費者對商品感觀認知的“生鮮燈”。

3.嚴禁銷售農藥、獸藥、重金屬等有害物質殘留超標的食用農產品。

4.嚴禁在銷售環節非法添加禁用物質。

5.嚴禁銷售假冒他人品牌、產地、質量標誌或摻雜使假的食用農產品。

6.嚴禁提供虛假承諾達標合格證,篡改僞造包裝食用農產品的標籤標識。

歡迎市民羣衆參與監督,若發現違法行爲,請及時撥打12315進行投訴舉報。

婁底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