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國務院新規:中介機構不得有配合公司財務造假等行為

大陸國務院總理李強近日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國務院關於規範中介機構爲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規定中明確中介機構執業規範。 美聯社

大陸國務院總理李強近日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國務院關於規範中介機構爲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規定中明確中介機構執業規範。規定特別提到,中介機構應遵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獨立客觀的原則,不得有配合公司實施財務造假、欺詐發行、違規資訊披露等違法行爲,製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據新華社報導,「國務院關於規範中介機構爲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已於2024年12月23日國務院第4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共有19條規定。目的在規範中介機構爲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行爲,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報導稱,規定包括明確中介機構職業規範、明確中介機構的收費原則、明確監管措施等。規定寫道,規定中介機構應遵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獨立客觀的原則,不得有配合公司實施財務造假、欺詐發行、違規資訊揭露等違法行爲,製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針對明確中介機構的收費原則,規定提到,中介機構應遵循市場化原則,根據工作量、所需資源投入等因素合理確定收費標準;證券公司保薦業務、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業務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作爲收費條件,律師事務所應依大陸國務院司法行政等部門關於律師服務收費的相關規定收費。

此外,規定指出,證券監督管理、財政、司法行政等部門應加強資訊溝通及協調配合,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中介機構執業行爲加強監管;必要時可採取聯合現場檢驗等措施,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爲;對違反規定的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可以採取警告、罰款、暫停從事相關業務等行政處罰,對違反規定的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可以採取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