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客旅外滿1年 即可來臺觀光
內政部昨天宣佈放寬大陸旅外居民來臺觀光規定,自即日起,大陸人士旅外或在港澳居住滿1年即可申請來臺觀光。這項鬆綁有助吸引大陸旅外居民來臺觀光。
內政部昨天公告修訂「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移民署表示,這項修正配合開放陸客來臺法規鬆綁,將旅居國外或港澳地區4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者,及其隨行的旅居國外配偶或直系血親,可申請來臺觀光規定,放寬海外停留年限僅需1年以上。
據移民署統計,自91年開放至今年11月止,大陸旅居海外或留學人士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來臺觀光人數計7,600人,並不算多,放寬後可吸引多少旅居海外陸客來臺觀光,有待觀察。
這次也簡化程序,旅居或留學國外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除原向旅行業申請代辦外,放寬可直接向我駐外館處提出申請,採雙軌制。
此外,鑑於陸客來臺旅遊常態化,且陸客來臺觀光人數攀升,因意外造成傷亡或急難照護,衍生大陸官員及家屬等緊急入境需求,這次增訂人道考量的常態化許可事由、條件及人數,以縮短髮證流程與處理時效。
大陸旅外人士來臺觀光,尚未發生逾期停留或失蹤情形,較無違法違規或脫團顧慮,這次修訂放寬旅外人士若發生逾期停留且失蹤者,不須扣繳旅行社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但大陸地區和港澳地區來臺觀光者,維持原制,仍將扣旅行社所繳保證金。
據悉,近期內移民署將再針對觀光許可辦法進一步修正,對有具體事證通報有脫隊之虞者,可取消簽證;另外,將鬆綁陸客來臺觀光變更行程不必通報,以符合人性及彈性旅遊行程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