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秋遠/肯亞案 臺灣人被中國強行帶走
文/呂秋遠
所謂的「肯亞臺灣人被中國強行帶走」事件,是指有一些臺灣人在肯亞疑似涉入電話詐騙的犯罪行爲,雖然肯亞法院認定無罪,但中國警方認爲應該帶回中國偵訊,而非遣返臺灣,所引發的爭議。
按照中國的觀點,究竟他們有沒有權利把臺灣人帶回中國?中國刑法規定,犯罪結果地在中國,中國就有管轄權。因爲電話詐騙的受害人是中國人,所以對於中國警方而言,他們認爲這些臺灣人有可能是共同正犯,即便肯亞法院認爲無罪,他們也還是有權利要求肯亞官方將臺灣人交給中國法院審判。更何況這件案件,中肯兩國原本就有合作,也有共同打擊詐騙的計劃與行動。兩國的關係密切,中國還是肯亞的第一大投資國,因此肯亞政府大概很難拒絕中方請求。
所以,就中國國內的法源,他們有權利抓犯人。這也是臺灣法務部的見解,與中國一致。
問題是,這些臺灣人在肯亞法院獲得無罪判決。
司法權是一個國家主權的重要彰顯,換言之,當肯亞司法當局肯定這些臺灣人並沒有犯法,肯亞當局就不能將這些「犯人」交給中國,因爲這些人不是有罪之人,而是在肯亞旅遊或活動的臺灣公民。臺灣公民在肯亞,又沒有犯法,憑什麼要交付給中國偵辦案件?
然而中國認爲這是詐欺案,犯罪結果地在中國,所以應該交給中國司法單位審理,不是這樣嗎?
好的,從事臺灣獨立活動,也是違反中國刑法與反國家分裂法,中國也認爲有罪,犯罪結果地也在中國,你覺得世界各國的政府會不會把臺獨份子交給中國?答案當然是不會。原因是,從事臺獨活動在世界各國都不犯法,這是言論自由與政治主張,只有在中國犯法。
沒有一個正常的國家會把不違反自己國家法令的外國人,交給另一個國家。不然的話,北韓有污辱金正恩罪,那麼南韓人在臺灣侮辱金正恩,難道臺灣政府就會把南韓人逮捕後,交給小胖子犬決?
可以理解了嗎?引渡,是在兩國政府都認定有罪的情況,而且簽訂有引渡協定,才能引渡。基本上,這些人既然無罪,就不符合引渡的規定,而且中國與肯亞也並沒有簽署引渡協定;遑論,這些人是臺灣人,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這件事情當然與政治有關,但絕對不是泛政治化。爲什麼中國警方可以在國外任意決定拘束臺灣人的人身自由,並且帶回中國審理?如果這樣的說法可以成立,那麼往後只要與中國公民或政府有關的刑事案件,中國政府豈不是可以任意在國外逮捕臺灣人?
▲肯亞案家屬,要求中方放人。
不過,我們不要生氣。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的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所以,以後只要有中國人在大陸犯罪,我們就可以依法把這些人逮捕,交給臺灣法院審理。
什麼?我們臺灣法律有這種條文,臺灣的司法單位竟然可以管中國人犯罪?這樣的解釋當然是可笑的說法。我們當然不會因爲這條文而真的認爲臺灣的司法單位會去管中國人在中國犯法。然而,這條文剛好突顯出臺灣對於中國態度的荒謬,因爲根據這條文的規定,臺灣人在中國犯法,視爲在臺灣犯法,同樣要接受臺灣司法的管轄,但是在其他國家並不會如此(除非是重罪)。
要報復嗎?既然這條文沒有主詞,那麼我們不妨擴張解釋,只要是中國人犯法,即使在中國,也直接由臺灣司法單位偵辦如何?
我不敢想。但是,基於兩岸一家親,軟弱的法務部,應該不會反對。
●作者呂秋遠,碩博士畢,原文刊載於作者臉書粉絲專頁,宇達經貿法律事務所執行合夥律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