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讀案例:賣家售房後買家不付款,如何起訴實現房屋執行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背景
在房地產交易與執行領域,涉及多方權益博弈的複雜局面屢見不鮮。本案聚焦於A公司(化名)、劉某輝(化名)與賈某妍(化名)之間圍繞一套位於北京市密雲區房產的執行爭議,核心要點涵蓋房屋產權歸屬、合同效力、執行異議判定等,對處理同類房地產執行糾紛極具參考價值。
二、案件詳情
合同簽訂與履行糾紛
2015 年 7 月 3 日,A公司與賈某妍簽署《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約定賈某妍購置A公司位於北京市密雲區(縣)x 街 x 號院 x 號樓 x 層 x 號房屋,總價 1672891 元。賈某妍支付首付款502891 元后,申請提前裝修並承諾房款補齊前不入住,實則未經A公司許可擅自入住,且後續未支付剩餘款項。
A公司多次催款無果,於2018 年 12 月 27 日起訴賈某妍,訴求解除合同、騰退房屋,訴訟中變更訴求爲要求賈某妍支付剩餘房款117 萬元及其他費用。經法院調解,雙方於 2019 年 7 月 31 日達成協議:賈某妍應在2019 年 8 月 31 日前支付剩餘房款。然而,賈某妍未依約履行,A公司遂於2019 年 9 月 6 日申請強制執行,密雲法院依申請在 2019 年 11 月 19 日查封涉案房屋,彼時房屋仍登記在A公司名下。
房屋二次買賣爭議
2018 年 12 月 29 日,賈某妍與劉某輝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00 萬元轉賣給劉某輝,同時約定購房款給付方式、期限、產權過戶等細則,並於2019 年 4 月 11 日簽訂補充協議,進一步明確房產證相關事宜。
劉某輝自2018 年 12 月 29 日起至 2019 年 4 月 11 日,通過其本人及妻子賬戶分多次向賈某妍轉賬支付共計140 萬元,賈某妍出具收條並交付房屋鑰匙,劉某輝稱已入住至今。因房屋未過戶,劉某輝依約尚有60 萬元房款未付,後在執行異議審查期間,於 2021 年 1 月 13 日將該 60 萬元交付至法院用於執行。
三、各方訴求
A公司訴訟請求
請求依法撤銷W號執行裁定書,判令繼續查封並繼續執行涉案房屋。
要求被告承擔訴訟費。
其主張賈某妍僅付首付款,未獲完整產權無權轉賣;劉某輝購房行爲疑點重重,轉賬未明確房款用途,明知房屋抵押、手續不全且價格偏低,未依規網籤覈驗,雙方疑似惡意串通,損害公司權益。
劉某輝辯稱
否認與賈某妍惡意串通,稱雙方交易前互不相識、無利益關聯,以合理價格購房。
強調已付140 萬元房款,若賈某妍用於償還A公司欠款綽綽有餘,自身購房行爲無損反利。
堅稱房屋買賣真實有效,簽有合同與補充協議,已按約付款併入住,A公司訴求無法律依據,請求駁回。
賈某妍辯稱
不同意A公司訴求,稱簽約時不知已被起訴,不存在惡意串通。
表示入住經A公司准許,購房時不知房屋抵押情況,認爲A公司售房行爲不合法,願繼續支付剩餘房款。
四、法院認定與判決
法院查明事實
確認A公司與賈某妍的購房合同、首付款支付、入住糾紛、訴訟調解及執行申請等系列事實。
查明賈某妍與劉某輝的二手房買賣流程,包括合同簽訂、轉賬付款、收條出具、房屋交付及尾款處置等細節。
法院觀點
依據相關執行規定,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需舉證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
劉某輝雖與賈某妍簽有合同、支付價款併入住,但簽約時賈某妍僅持抵押標註的購房合同,劉某輝明知房屋抵押仍低價購買,未審慎審查,不符常理,判定其對未過戶存在過錯,不享有排除強制執行權利。
對於A公司撤銷裁定書訴求,依據民訴法解釋,判決准許執行涉案房屋時,原執行異議裁定自行失效。
判決結果
准許執行北京市密雲區人民法院W號案件,繼續查封登記在北京A公司名下位於北京市密雲區(縣)x 街 x 號院 x 號樓 x 層 x 號房屋。
駁回原告北京A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五、案件分析(從律師角度)
證據審查與運用
A公司:購房合同、首付款憑證、催款記錄、訴訟文書等構成完整證據鏈,夯實房屋初始產權及債權基礎,對揭露賈某妍違約、反駁劉某輝異議起到關鍵作用。但在證明劉某輝與賈某妍惡意串通環節稍顯薄弱,多依賴間接推斷,缺乏確鑿直接證據,如能深挖雙方通訊、資金往來異常細節,證據將更具說服力。
劉某輝:買賣合同、轉賬記錄、收條及入住證明等,有力支撐房屋買賣真實性與履約情況。然而,面對房屋抵押、低價交易質疑,未能充分舉證盡到審慎義務,如查詢抵押詳情、市場價格調研報告等,使自身交易合理性存疑。
賈某妍:以不知被訴、入住許可、不知抵押抗辯,一定程度分散責任,但缺乏實質證據支撐,如入住許可書面文件、購房時抵押告知缺失證據,削弱抗辯力度。
法律條文適配
法院精準援引執行異議、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及民訴法相關規定,依據案外人過錯判定執行走向。律師處理此類案件,需吃透法條細節,如“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 內涵、過錯認定標準,爲當事人找準法律依據。
A公司依據合同違約、產權未轉移主張執行有理;劉某輝欲以善意取得抗辯,卻因未滿足審慎審查、合理價格等要件而敗訴,凸顯準確把握法律要件在訴訟成敗中的關鍵地位。
訴訟策略剖析
A公司從源頭梳理產權脈絡,借訴訟、執行程序層層遞進維權,策略穩健。但在執行異議應對上,可提前預估劉某輝證據,針對性反駁,避免庭審被動。
劉某輝以真實交易、付款入住切入,卻忽視核心風險點應對,未提前化解抵押、價格爭議,致訴訟失利。應在交易全程留存合規證據,遇糾紛優化抗辯策略。
賈某妍被動應訴,未主動化解矛盾,未在購房、入住環節固定有利證據,陷入三方糾紛困境,提示當事人糾紛預防與證據固定意識的重要性。
總之,房地產執行糾紛考驗律師全方位素養,從證據收集、法律運用到策略謀劃,精細打磨每一環,方能在法庭交鋒中穩操勝券,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