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媽媽和10歲兒子的“協議教育”引發熱議
“基於乙方已爲四年級學生,具備充分的理財能力,在二年級的《零用錢協議》的基礎上,雙方達成補充協議……”10月10日,一位律師母親和10歲兒子,成了一份協議裡的甲方乙方。五年間,母子倆共簽了四份協議。
“做了多年的律師,看過太多缺乏法制觀念和契約意識的例子,希望讓他明白,這個世界上還是有規則這種東西。”孩子的母親呂遠霞說。
呂遠霞的做法給孩子帶來了一些影響:和借錢的同學籤協議,在外用餐保留小票“作爲食物中毒以後維權的證據”,把母親派給他的活“外包”給他人賺差價,看判決書寫“觀後感”……
兒子主動提出籤協議
10月10日,身爲廣東東莞一家律所合夥人的律師呂遠霞和10歲的兒子小明(化名)簽訂了一份協議。在這份《零用錢補充協議書》中,母親呂遠霞是甲方,兒子小明是乙方,雙方約定甲方每月10日向乙方發放零用錢20元。
協議爲乙方獲得零用錢設置了一些條件,比如當月零投訴,包括家長、學校、親戚等人的投訴,投訴一次減扣1元。雙方在協議中約定了零花錢具體的使用範圍,超出5元的金額使用需告知甲方。而乙方單科成績排前三,可以額外獎勵10元。
此外,協議還特別規定了發生爭議時如何處理:應友好協商,如無法協商,提交上一級長輩決定處理。與一般的協議一樣,一式兩份,雙方簽字並摁了手印。據小明介紹,由他保管的那份被他壓在了寫字板下面。
這份零花錢補充協議,是小明主動提出要籤的。小明告訴記者,起因是“錢不夠花”。
簽訂這份協議的過程有些波折。10月10日,呂遠霞將新的協議打印好交到小明手裡,小明一看,卻大呼不對——他認爲,新的補充協議比二年級版的協議還要嚴格,不願簽字,並稱“還是用二年級的版本好一點”。
母親故意“使詐”被識破
實際上,這並非母子倆第一次簽訂協議。記者注意到,補充協議和之前的協議相比,約定發放的零花錢金額並沒有增加,依然爲20元,而乙方獲得零花錢的條件增加到了4條。不過,補充協議中,額外獲得零花錢的渠道也相應增加。
呂遠霞告訴小明,協議在之後還可以另行商定,如果表現得好,父母在給予零花錢的時候會考慮給更多,在以後的家庭會議裡三分之二人表決通過的話,還可以加到一百元。小明這才同意簽字。
在這個過程中,小明問呂遠霞,爲何甲方簽字下方的日期是10月19日。呂遠霞一聽,有些欣慰,她有意耍的一個“花樣”被小明看出來了。她向小明解釋,協議約定每月10日發零花錢,如果兩個人簽字的時間都在10月10日,那麼當天她就要給錢,而如果她的簽字時間在10月19日,那麼她只用下個月再給錢。
呂遠霞告訴記者,她想教育孩子兩點,一是簽字之前一定要仔細地閱讀文本,第二是協議裡每一個細節的不同都有可能會影響到利益。
五年簽了四份協議
最早的一份協議簽訂於2013年,那一年,小明5歲,還在上幼兒園。
據呂遠霞回憶,小明當時非常調皮,有很多稀奇古怪的想法。想到小明當時迷上了《愛探險的朵拉》和《熊出沒》兩部動畫片,她心生一計。呂遠霞告訴小明,如果想看電視就要答應她提出的一些條件。“他問什麼條件,我就把準備好的協議讀給他聽。”
他們就簽下了第一份協議。記者注意到,協議中,週六看《愛探險的朵拉》和《熊出沒》被定義爲甲方(小民媽媽)給予的“優厚福利”,如果乙方(小明)未按規定完成作業、沖涼後沒有自己疊衣服或是在幼兒園沒有遵規守紀,將被取消這一“福利”。
2015年9月,隨着小明開始上小學,他和呂遠霞之間簽訂了第二份協議。記者注意到,與之前的協議不同的是,新增了“晚上看書學習可以獎勵”等和學習有關的規定。在滿足條文上載明的要求後,小明將被獎勵數量不等的“星星”,如果違規則將被扣除“星星”,每週達到一百顆星星後,可以“滿足一個願望或者獲得一份神秘禮物”。
幾份協議的文本越來越長。2016年11月的一天,二年級的小明向家裡人“吐槽”,不能只是拿“星星”得神秘禮物,還希望擁有零花錢,於是雙方就簽訂了《零用錢協議書》。和以往不同,小明對這次的協議提出了不少看法,在具體金額上,小明說15到20元錢都行,於是最終定爲20元,此外小明還主動提出,如果學習成績優秀,能否額外獎勵零花錢,於是最終新增了一條“可根據乙方在學校表現給予額外獎勵,如果表現一直優異每月零花錢不低於50元”。
孩子與同學簽了借款協議
在呂遠霞看來,她的這種教育方式在生活細節上給小明帶來了影響。“他在選購商品的時候會盯住產品保質期,因爲我和他說過,售賣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要賠十倍賠償。”呂遠霞介紹。
小明還將籤協議的做法帶到了學校。小明告訴記者,自己和同學曾簽過一次協議,“簽字確認”,對方向他借了10元,協議裡沒有約定利息和還款期限。不過,同學的這筆錢至今沒有還給他,而他也把這份協議搞丟了。
據呂遠霞回憶,寒暑假時她還會喊小明來律所“實習”,有一年,她向小明許諾,整理一個檔案就支付5元錢的“實習工資”。沒想到,小明轉頭讓前臺文員幫忙,並表示向前臺文員支付3塊錢。回憶起兒子的舉動,呂遠霞語氣裡有些自豪:“他就是這樣,有自己的想法,很有個性”。
在壓歲錢問題上,小明也有自己的想法。到了小明小學二年級那年春節,小明不同意將壓歲錢交給父母,向呂遠霞提出,這是他的個人財產,不能沒收。“那你在我家吃住,也要繳納一定的生活費啊?”呂遠霞反問。沒想到,小明回答“把我生出來就必須養我”,並稱這是父母的撫養義務。最終呂遠霞開了一張銀行卡專門存壓歲錢,並計劃等孩子成年後交給他。
呂遠霞還回憶說,2017年六一兒童節前夕,她帶小明去餐館吃晚飯,結完賬後小明將小票拿過來,揣進口袋。這個舉動引起了呂遠霞的注意。沒想到,小明在詢問之下竟解釋,“如果發生食物中毒,這張小票裡寫了菜譜和就餐時間,是證據。”
律師母親:
讓兒子明白做人做事要講規則
“希望我兒子這代人都能真正理解什麼是法治。”呂遠霞表示,做了多年的律師,自己看過太多缺乏法制觀念和契約意識的例子,很多人不講規則,面對白紙黑字的合同也不願意承認。
她告訴記者,和孩子簽訂協議只是其中一種教育的手段。“如果是嚴肅地寫一個協議,應該約定有效的期限是多久,不過協議裡沒有寫進去,因爲我們相處得挺融洽,要修改的話可以立即商定。”
呂遠霞表示,這麼做是希望在孩子成長的過程中讓他明白“這個世界上還是有規則這種東西”。她希望孩子明白,如果按照約定完成任務,就可以得到他想要的東西,如果他違反了約定,就要對自己的行爲負責。
10歲兒子:
協議裡應增加“給媽媽的任務”
此外,小明還到他媽媽的律所看判決書並寫了“觀後感”。其中一起案件中,原告在別人建到一半的房子裡撿紙皮箱摔成重傷,法院判建房者承擔三成賠償責任。
小明認爲,法院的判決“有點不對”,並列出了“建房子的人完全不知道有人進來”等理由。此外,他還在觀後感中這樣寫道:“我覺得法律跟我理解有點不一樣,有時候我們認爲的,法律不一定認爲,有時候我們不認爲的,法律也不一定不認爲。”
而對於最近簽訂的這份《零用錢補充協議》,小明似乎還有些不滿意。“明明少了很多(零花錢)!”他說。“少了很多還要和你媽媽籤?”記者反問。
“這個要改。”他這樣回答並告訴記者,自己後來也想過在協議里加一些“給媽媽的任務”,如果沒有完成也要懲罰,比如晚上九點前沒回家的話就要交5元錢,“上次籤的時候沒想到。”被問及協議裡有許多條條框框,會不會覺得媽媽“管太寬”,小明沒有正面回答,只是表示,小時候最初簽訂的幾份協議已經失效不作數了。
“那你覺得和媽媽籤的這個協議,會像大人之間籤的協議那樣真實有效嗎?”面對記者的問題,小明回答說:“肯定有效,簽了之後纔給錢。”
教育專家:
避免讓協議成爲簡單的“條件交換”
獨立兒童工作顧問楊海宇認爲,約法三章、用規則來約束孩子是很好的嘗試,有助於幫助孩子建立規則意識,但是簽訂協議應該是平等的,而且簽訂合同需要有民事行爲能力,不能和養育的過程簡單等同。
楊海宇認爲,應該儘量避免讓協議的簽訂成爲簡單的“條件交換”。
“如果過於看中契約,孩子可能會更習慣條件交換,但人與人之間的交往在很多時候是沒有條件的。比如互助、相互之間的支持,還有文化習俗等。”
楊海宇表示,完全的條件交換在社會上很難行得通,社會的運作規則並不完全只靠一紙合同,長此以往和他人的關係會不太好處。
此外,他還認爲,家長結合自己的職業特點,窮盡各種手段教育孩子,這種意識非常好,而且不管是否用協議,在家庭中建立規則都很有必要。不過,他同時指出,設置規則時儘量避免物質激勵,比如可以承諾提高孩子在家庭中的決策地位,在家庭決策中加重孩子的權重,讓孩子有成就感,以此作爲一種激勵。
教育學者、21世紀研究院副院長熊丙奇則表示,這只是各種教育方式的一種。“家長和孩子達成契約,這種做法在國外的家庭中並不少見。而且校規其實就是一種契約,只不過沒有讓孩子簽約而已。”
熊丙奇也認爲,這種做法將各種獎懲規定通過契約的方式確定下來,有助於培養孩子遵守契約、遵守承諾的意識。他特別強調,通過這種方式教育孩子,應當注意規則要清楚、程序要分明、承諾要兌現,否則會有反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