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誘拐未成年少女離家 男子GG...
新北市深坑警方日前接獲一起報案,一名林姓女子表示18歲的妹妹離家後就未返家,經協尋後,林女妹妹由28歲孫姓網友陪同至派出所撤尋。警方詢問後,林女妹妹供稱是因「心情不好」,纔去找孫男散心,而孫男則因行爲恐觸犯刑法第240條和誘罪,遭到警方約談。
和誘罪相信是許多人未曾聽聞的刑法罪名,或是縱然聽過,但對該罪內容也一問三不知。
認識和誘罪
和誘裡的和,顧名思義就是和同的意思,也就是得到被誘人同意,或是沒有用強暴、脅迫、施行詐術等違反被誘人意願的方法,使被誘人脫離家庭或監督權人範圍而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的行爲。因此必須要「脫離家庭監護範圍」且「置於自己實力支配」,如果被誘人隨時可以方便離開,或客觀看來,被誘人根本未置於任何人實力支配之下,則不會成立本罪。
示意圖。(圖片來源/達志影像)
1、和誘「未滿20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2、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同樣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3、若是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爲猥褻之行爲或姦淫,而犯和誘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略誘罪與和誘罪的差異
Q:刑法還有另一個名稱跟和誘罪長的很像的罪名爲略誘罪,兩者差異在哪呢?
A:和誘是指被誘人的同意是建立在知道該誘拐目的之情形下,反過來說,如果是施用詐術或強暴、脅迫等不正當的手段,違反被誘人的自主意願而將被誘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則爲略誘。
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誘拐的對象是未滿16歲的男女,因爲法律直接認定未滿16歲人的意思能力尚未健全,即便是得到其同意,也算是略誘。
*延伸思考
由於和誘罪及略誘罪的立法目的是在保護家庭間圓滿關係,及家長或其他有監督權人的監督權,實務上也曾見到關係不合的夫妻一方,在另一方帶離未成年子女離家時,對另一方提告和誘未成年子女的案例。其成立與否,就要看提告的那方是否擁有未成年子女的監督權。舉例來說,志明跟春嬌在離婚後,其未成年兒子阿明的監護權歸屬於春嬌,若是沒有監護權的志明未經春嬌同意擅自帶阿明出外旅行數天更或是帶往其他城市生活且讓監護人無法掌握行蹤,則就有可能構成和誘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