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新制11月上路!澳門入境攜12萬元以上需申報
要去澳門旅遊要注意了!澳門旅遊局發佈提醒,自2017年11月1日起,依據《監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之規定,凡入境澳門攜帶12萬澳門幣(約臺幣45萬)以上現金或支票等無記名可轉讓票據者皆應向海關申報,否則可被科處澳門幣一千至五十萬元的罰款。
澳門旅遊局表示,依《監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法律的內容,入境人士攜帶總值爲澳門幣12萬元或以上的現金,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例如旅行支票、支票、匯票、付款委託書、本票等,應向海關人員申報,並填寫申報書及選擇紅色通道通關;出境人士如被海關人員查問,亦應如實作出申報,否則可被科處澳門幣一千至五十萬元的罰款。申報範圍並不包括黃金和其他貴重金屬及寶石,而中途短暫停留澳門特區的過境旅客亦無須作出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