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家在連環買賣房屋拒交房糾紛中,得以成功收房的核心關鍵要素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背景

在房產交易的複雜環境中,房屋交付與產權登記相關糾紛頻繁出現。本案聚焦於一起回遷房多手交易引發的爭議,涉及複雜的合同條款、未明晰的產權狀態以及多方當事人的不同訴求。此類案件對律師的專業素養、法律知識運用以及庭辯技巧提出了全面挑戰。律師必須精準把握案件事實,清晰梳理法律關係,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全力爲當事人爭取合法權益。

二、案件詳情

(一)人物關係梳理

原告爲周某強與楊某麗,作爲購房方,他們迫切期望順利獲得房屋交付並完成產權登記。被告爲劉某明,其從第三人處購入房屋後,又將房屋轉賣給原告。第三人是王某剛,作爲回遷房的最初獲得者,在整個房屋交易流轉過程中佔據關鍵地位。

(二)房產交易歷程

回遷房購置:2010 年 9 月 9 日,王某剛與北京市某單位簽訂《北京市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隨後與北京S公司簽訂《北京市拆遷定向安置房選房協議》,購置了包括北京市石景山區W室在內的6 套定向安置房。

首次交易:2013 年 5 月,經北京R公司居間服務,劉某明、陳某秀與王某剛簽訂《北京市存量房買賣合同》,約定王某剛將石景山區W號房屋以133 萬元售予劉某明、陳某秀。彼時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權證書,預計2016 年 1 月取得,且合同中對房屋交付時間等重要條款的約定存在爭議。此後,雙方簽訂補充協議,對付款方式、改名手續等細節進行了明確約定。劉某明按照協議約定,足額支付了133 萬元購房款。

二次交易:2016 年 8 月 2 日,周某強、楊某麗與劉某明通過金地來公司居間服務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劉某明將涉案房屋以160 萬元出售給周某強、楊某麗。同日,三方簽訂補充協議,詳細約定了房款支付方式、房屋交付條件等關鍵內容。周某強、楊某麗嚴格依照約定,分階段向劉某明支付了全部160 萬元購房款。

房屋交付與爭議:2021 年 12 月 18 日,北京S公司通知王某剛辦理包括涉案房屋在內的6 套房屋的交付手續。王某剛完成接收後,卻拒絕配合周某強、楊某麗辦理入住手續,並提出增加50 萬元購房款的無理要求。這一行爲引發了嚴重糾紛,周某強、楊某麗無奈之下,將劉某明、王某剛訴至法院。

(三)各方主張

原告主張:周某強、楊某麗向法院提出多項訴訟請求,要求第三人王某剛、被告劉某明交付北京市石景山區W號房屋,並協助辦理入住手續;判令王某剛辦理該房屋的初始登記;要求王某剛、劉某明協助辦理房屋的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同時,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他們認爲,自己已依約支付全部購房款,理應獲得房屋及相關權益。

被告主張:劉某明辯稱自己並非糾紛的源頭,只是因交易關聯而成爲被告。他表示完全同意原告的訴求,願意全力協助原告辦理交房和過戶手續。他強調自己在整個交易過程中,從始至終沒有欺騙原告,如實告知了所有情況。他還解釋稱,自己出售房屋是爲了籌集資金挽救配偶的生命。

第三人主張:王某剛則稱涉案房屋爲回遷房,2021 年 10 月左右才交房,目前還無法辦理房產證。他認爲自己與原告不存在直接法律關係,房屋是出售給劉某明的,且出售價格較低。他提出希望增加房屋交易款項,之後才願意配合辦理過戶手續。同時表示,房屋應先辦理至自己名下,待與劉某明的房款事宜處理完畢後,再給劉某明過戶。

三、法律爭議焦點

合同效力認定:劉某明、陳某秀與王某剛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以及劉某明與周某強、楊某麗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是否有效,這涉及到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爲各方真實意思表示。

房屋交付義務:王某剛是否應向劉某明交付房屋,以及劉某明是否應向周某強、楊某麗交付房屋,關鍵在於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是否成就,各方是否履行了相應義務。

產權登記協助義務:王某剛是否有義務辦理房屋的初始登記,以及王某剛和劉某明是否應協助周某強、楊某麗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需依據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來判斷。

價款變更請求:王某剛提出增加購房款的要求是否合理合法,這關係到合同的穩定性和當事人的預期利益。

四、法律依據闡釋

合同效力相關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中,各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只要不存在法定無效情形,如欺詐、脅迫、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等,就應認定爲有效。

合同履行與交付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有義務按照約定的時間、方式交付房屋,買受人有義務支付購房款。若一方未履行義務,另一方有權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產權登記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是實現物權變更的關鍵步驟,相關當事人有義務協助完成。

價款變更的法律限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但在本案中,王某剛單方面提出增加購房款的要求,未經對方同意,不符合合同變更的法定條件,其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五、案件裁決結果

房屋交付與協助義務:法院判決王某剛於判決生效後七日內將位於北京市石景山區W室房屋交付劉某明,劉某明在接收房屋後七日內將房屋交付周某強與楊某麗。同時,王某剛、劉某明需協助配合周某強與楊某麗辦理入住手續。這一判決基於合同的有效性以及各方的履行情況,確保了房屋交付的連貫性和合法性。

駁回部分訴求:因涉案房屋所在樓座尚未辦理權屬登記,法院駁回了周某強、楊某麗要求王某剛辦理房屋轉移登記及王某剛、劉某明協助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的訴訟請求,並告知待符合條件後可另行主張。這一裁決體現了法院對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的準確把握,既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遵循了產權登記的法定程序。

六、辦案心得

證據收集與整理:應該深入挖掘與房屋交易相關的各類材料,包括購房合同、補充協議、付款憑證、房屋確認單等。仔細覈對每一份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確保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例如,對周某強、楊某麗支付購房款的憑證進行詳細整理,按照付款時間和金額進行分類,清晰展示其履行合同義務的過程。同時,對金地來公司提供的房屋確認單進行重點審查,確認其來源合法、內容準確,爲證明原告對房屋的合法權益提供有力支持。

法律策略制定:精準分析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問題,依據不同時期的法律法規,制定合理的訴訟策略。在主張合同效力時,緊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關於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規定,強調各方簽訂的合同是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定無效情形。針對王某剛提出的增加購房款要求,依據合同變更的法定條件,明確指出其要求缺乏法律依據。在處理房屋交付和產權登記問題時,依據民法典中關於合同履行和物權變更的規定,清晰闡述被告和第三人的義務。通過對法律條文的準確運用,爲原告的訴求提供堅實的法律基礎。

庭審應對技巧:在庭審過程中,保持清晰的邏輯和嚴謹的表達。首先,向法官詳細陳述案件事實,按照房屋交易的時間順序,逐步闡述各方的行爲和合同履行情況,使法官能夠快速瞭解案件全貌。在舉證環節,有條不紊地展示證據,對每一份證據的證明目的進行詳細說明,增強證據的說服力。對於被告和第三人的抗辯觀點,提前準備充分的反駁意見。例如,當王某剛以房屋價格低爲由要求增加購房款時,及時引用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強調合同的穩定性和嚴肅性。在辯論過程中,始終圍繞案件的爭議焦點,避免偏離主題,以堅定的態度和專業的素養爲當事人爭取最大利益。

七、案件啓示

合同簽訂的嚴謹性:在房屋買賣過程中,合同條款的嚴謹性至關重要。當事人應明確約定房屋交付時間、產權登記時間、付款方式、違約責任等關鍵內容,避免模糊不清或存在歧義的表述。同時,對於可能出現的特殊情況,如回遷房的產權辦理問題,應在合同中進行明確約定,以減少糾紛的發生。

證據留存的重要性:無論是購房者還是售房者,都應重視證據的留存。在交易過程中,保留好所有與房屋買賣相關的文件、憑證、溝通記錄等。這些證據不僅在糾紛發生時能夠證明自己的主張,還能爲解決糾紛提供有力支持。例如,付款憑證可以證明購房者已履行付款義務,聊天記錄可以反映雙方的協商過程和約定內容。

法律意識的提升:房產交易涉及大量資金和重大權益,當事人必須提升法律意識。在簽訂合同前,仔細閱讀合同條款,瞭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如有疑問,及時諮詢專業律師。在交易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當遇到糾紛時,通過合法途徑解決,避免採取過激行爲,導致自身權益受損。

中介機構的責任:房地產中介機構在房屋交易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中介機構應秉持誠信原則,爲買賣雙方提供準確、全面的信息,協助雙方簽訂合法有效的合同。同時,在交易過程中,中介機構應積極履行居間義務,協調雙方解決問題,確保交易順利進行。若中介機構存在失職行爲,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每個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師對案情進行細緻的分析,纔能有專業的判斷,我們團隊擅長處理各類房屋糾紛,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們真誠的希望您可以來電詳細說明情況,我們會盡力爲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