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衆私下買賣未上市、櫃股票「不稅」 最高罰10倍

民衆不只透過集中市場交易股票,也會私下買賣股票,國稅局說,民衆同樣要繳證交稅。(圖/YAHOO提供)

記者吳靜君臺北報導

北區國稅局今(15)日表示,民衆私人間交易的未上市、未上櫃的股票,應該由買受人在買賣交割的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證交稅。

根據財政部統計,由於上半年外界觀望,臺股交易量縮,今年上半年證交稅收爲411億元、年減率高達22.7%,相較去年同期減少121億元,創下近14年來最大減幅

不過,有些民衆則是透過私人買賣未上市櫃股票,國稅局提醒,一樣也要繳交證交稅。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衆詢問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未上櫃股票應如何代徵證券交易稅。北區國稅局說明,依據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應依規定由代徵人(即買受人)於買賣交割的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證券交易稅。

該局提醒,假使因一時不察,未依規定繳納證券交易稅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的案件納稅人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否則一旦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稅款外,尚須按應代徵未代徵的應納稅額處1倍至10倍的罰鍰,民衆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