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題材影視劇惹爭議,誰能討要名譽權
【問答民法典・以案說法】
●關鍵詞
●概述
以名人事蹟爲原型的影視劇是影視劇的一個類型,因爲人物的知名度、代表性等往往容易受到觀衆更多的關注。一直以來,引起反響的名人題材電影時有呈現,而影視劇改編的種種糾紛也隨之而來。比如,京劇研究家齊如山家人要求柏林電影節撤銷《梅蘭芳》的參賽權;霍元甲後人不滿電影《霍元甲》中的滅門情節,狀告主演及片方……如何界定“正當的藝術創作”與“侵犯名人名譽權”的界限?名人傳記片需要誰的授權?名人後代究竟能否代表先人討要名譽權?民法典對部分問題進行明確。
●案例
李連杰主演的電影《霍元甲》上映後,片中“霍家被滅門”的情節引起霍氏後人極度不滿,認爲影片違背史實損害霍元甲形象,於是委託律師狀告李連杰及片方,要求影片停映及製片方賠禮道歉。法院認爲影片雖有誇張與虛構之處,但並未對霍元甲有侮辱、誹謗之描寫,也未對霍元甲的在世後人構成現實的不利影響,故判令原告敗訴。
●法條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死者沒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第九百九十四條)
●專家說法
名人題材電影通常是對在一個領域或一個行業中具有較高知名度人士,根據其原型人物的生平事蹟進行改編制作的影視作品。這些人物原型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這種知名度往往是積極的、健康的,並已獲得社會公衆的廣泛認可。而名人題材類的電影是社會大衆瞭解名人事蹟的重要渠道,一旦拍攝的名人題材類電影中含有侮辱、誹謗、貶損、醜化等內容的,影響名人名譽、榮譽的,不僅會給名人及其親屬造成精神損害,也會傷害社會公衆的感情。影視公司在拍攝名人題材電影時,常常處於這種史實、藝術和市場需求的夾縫中,如果沒有處理好以上關係,就會產生糾紛。
根據民法典規定,因名人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能夠延伸一定的財產利益,如果拍攝題材中的名人在世,其人格權被侵害,名人可以依法主張權利。
對於已故名人,雖然其喪失了民事主體資格,但其延伸出的人格利益仍然受法律保護。
即將施行的民法典,將對死者人格權益的保護明確納入其中。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條規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死者沒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
這一條款與對胎兒的權利保護一樣,都是我國法律對民事主體人格利益的延伸保護。但這種延伸保護不是無條件、無期限的。民法典明確規定,死者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後,其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近親屬有權作爲死者人格利益的保護人主張權利。同時,該條也規定了權益保護人在主張權利時是有順位的。
但有一種例外情況。我國注重對英雄烈士人格權益的保護。英雄烈士不僅是國家的精神座標,也是民族的不朽脊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的規定,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行爲,英雄烈士的近親屬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英雄烈士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依法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種延伸保護是無期限的,當發生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行爲時,檢察機關就可以直接提起訴訟,體現了國家保護英雄烈士的堅定態度和立場。(陳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