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8年前診斷證明、買燕窩收據請病假 公務員遭記曠職打官司結果出爐

羅姓戶政事務所課員去年以眼睛脹痛爲由臨時請假,她事後檢附8年前的診斷證明申請病假,多次被課長退回,最終被記曠職一日,她不服提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她敗訴,可上訴。

羅2023年5月12日臨時傳LINE給課長,以右眼脹痛、視線很暗爲由表明要請假,事隔3日補遞病假單,被課長退回並要求檢附當日看診收據;她事後以2015年的診斷證明作爲附件,再度申請病假,課長認爲無法認定她當日身體不適,仍退回假單。

羅總共四度遞出病假單,皆被課長退回,最終未完成請假手續,戶政事務所認爲她逾請假期限,覈定她曠職一日,她提複審被駁回,仍不服再提行政訴訟救濟。

羅主張,她眼痛、頭暈、視線昏暗是難以預料的急病,且自己是因工作過勞導致右眼痼疾變得嚴重,2015年經臺大醫院診斷爲腦病變、複視,且不宜過勞,多次求診中、西醫皆無效。

她指出,主管多次認爲他病況虛僞,且她實已極盡請假手續之責,但主管仍無視,戶政事務所更採「有罪推定」原則,曠職處分是主管連續霸凌的環節之一,令她苦上加苦,身心更加羸弱,請求法院撤銷處分。

戶政事務所則指出,羅2023年初至同年5月12日已請假34日,其中有22天是臨時請假,單位主管考量她頻繁請假,本有權責審酌請假的正當性,處分沒有違誤。

北高行指出,羅拿8年前的診斷,不能證明自己曠職當日的病況也相同,至於羅提出買燕窩禮盒的收據佐證,但燕窩只是補品,不能作爲疾病服藥的證據,且羅也沒有提出醫師開立「必須服用燕窩來治病」的證明,認爲戶政事務所覈定曠職的處分沒有違法,判決羅敗訴。

羅姓戶政事務所課員去年以眼睛脹痛爲由臨時請假,她事後檢附8年前的診斷證明申請病假,多次被課長退回,最終被記曠職一日。示意圖/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