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種語言最大?何展旭:《國家語言法》反造成歧視、不平等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內政法制組副召集人何展旭(右一)認爲《國家語言法》反而造成歧視、不平等(簡立欣攝)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內政法制組副召集人何展旭從法律觀點談《國家語言發展法》的合法性合憲性,認爲該法條除了第4條「國家語言一律平等,國民使用國家語言應不受歧視或限制」立意良善,落實憲法第5條、第7條的平等原則,其餘法條全是不平等甚至歧視。

首先,從《國家語言發展法》第3條規定來看,何謂「國家語言」定義不明確,會造成政府人民之間不平等。甚麼叫做「固有族羣使用的自然語言」?從法條文字看不出,立法草案裡略爲詳細,指「自然語言」是固有族羣使用的語言,且是現在國家治權所管轄的族羣。據此來看有兩個標準,一個是歷史上曾經出現的語言,一個是現在族羣使用的語言。

問題是,臺灣歷史上出現多少語言?從荷西時期西班牙語荷蘭語;日據時期在臺灣出生的日本人、現在還在臺灣的「灣生」;臺灣很多族羣使用的廣東話,有些族羣使用的上海話、寧波話,照上述定義,臺灣學子都要學,師資負荷嗎?法令規定這麼不明確,已經牴觸了「法律明確性」的原則。

何展旭說,不要說民衆霧煞煞,總統英文自己都不理解。「大家都認爲新住民語算國家語言,但蔡總統去年2月22日出席『109年世界母語日: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會議』時卻說,新住民母語不算國家語言!」

換言之,有的政府機關認定某語言是國家語言,有的說不是,彼此莫衷一是,造成某個語言是否納入國家語言的不平等。

第二,爲何說《國家語言發展法》會造成族羣不平等和歧視?何展旭列舉,《國家語言發展法》第8條「要訂定標準化之國家語言書寫系統」;第9條「國家語言列爲部定課程學校教育得使用各國家語言爲之」;第11條「政府機關(構)應於必要時提供各國家語言間之通譯服務,並積極培育各國家語言通譯人才」;第13條「政府捐助從事傳播財團法人應提供國家語言多元服務,並得設立國家語言廣播電視專屬頻道及各種形式通訊傳播服務」;第16條「公務人員之甄選得視業務需要,附加國家語言能力證明作爲資格條件」。上述條文都有「必要時」、「得」等字眼,這叫做行政裁量。但何時可納入,何時不能納入?以及哪些語言可納入,哪些語言不用納入?標準在哪?施行細則都沒有提。今天有人考公務員閩南語作爲資格證明,那用原住民語可以嗎?

何展旭說,更嚴重的是,《國家語言發展法》沒有任何救濟管道,所以說,如果行政機關真的要施行該法,真不知道要怎麼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