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老父贈與1500萬房產後 從孝順兒變「不肖子」能撤銷嗎?財富傳承如何避雷
(示意圖/Ingimage)
【文.胡肇芳、郭美懿 整理】
父母分配財產,如何公平對待是門學問,同時也會擔心生前就分配好,子女是否會不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就分享一個案例,在某個炎炎夏日,1名父親心寒地向承辦人表示,他在2023年間將名下臺北市房地公告現值計1500萬元贈與兒子,完納贈與稅125.6萬元,並將房地辦理移轉登記至兒子名下。
然而在兒子於取得受贈房地後,一改受贈前對他孝順恭敬有禮的態度,經常頂撞他「還出惡言侮辱」,這名父親感到身心受創,後悔贈與房地,想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及退還已繳納稅款。
只是房地已辦理移轉登記在受贈人名下,這名父親除了向法院提起告訴,經法院判決確定取得法定撤銷權外,無法撤銷贈與及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臺北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贈與他人財物前應三思,以免產權移轉登記後無法撤銷贈與,影響自身權益。
其實,納稅義務人於申報及繳納贈與稅後,在贈與財產未移轉至受贈人名下前,贈與人得撤銷贈與及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但財產已辦理移轉後,除有法定撤銷原因經法院調查判決確定,納稅義務人不可以任意撤回。
臺北國稅局表示,在繳清稅款後,撤回贈與稅申報,依贈與財產移轉的情形不同,有以下兩種情況:
1、在贈與財產產權未移轉至受贈人名下前:
納稅義務人得備齊贈與稅案件撤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如贈與不動產案件須檢附地方稅稽徵機關覈准撤銷土地增值稅、契稅文件…等),向國稅局申請撤回贈與申報,如有已繳納贈與稅者,得辦理退稅。
2、贈與財產倘已移轉至受贈人名下:
僅限於贈與人有法定撤銷權,例如民法所規定贈與人意思表示錯誤、被詐欺或脅迫而爲之意思表示、附負擔之贈與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故意侵害之行爲或對贈與人不履行扶養義務等,撤銷權之事實經法院調查判決確定,據以回覆所有權者,始可受理撤回贈與稅申報並退回已繳納稅款。
受贈人有什麼情形,贈與人可行使撤銷權?
依民法第412條第1項之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爲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若受贈人有下列情形,則贈與人亦可行使撤銷權:
1、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爲,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2、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1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爲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老後有3種方式規劃自己的資產傳承
信達聯合會計事務所所長鬍碩勻則表示,無論是以何種方式做財富傳承,都要優先考慮兩件事:一是把自己照顧好,其次是按自己的意思執行,「這兩點最重要!」他建議,老後有幾種方式來規劃自己的資產傳承:
1、預立遺囑:除了「特留份」之外,將剩餘多數的財產留給特定人士或單位。
2、生前贈與:可「附帶條件」贈與,如明文約定孩子必須每月支付安養費用、定期探視、不能透過視訊或找看護來看等,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都能成立。
3、信託:將財產交付給金融機構、公司單位、財團法人或信任的親友信託管理,本金他益(受益人是小孩),孳息自益(利息給自己),待百年之後再將受託資產交給受益人。
本文授權自今週刊,原文見此。
延伸閱讀》
要放颱風假了?凱米轉中臺「不排除變強臺」…十級風暴風圈「狂掃4縣市」!影響最劇時間曝光
拜登宣佈退選「全力支持賀錦麗」!川普轟他史上最糟糕總統,發豪語:擊敗賀錦麗更容易
可不可總部公告「最新3懲處聲明」 女店員須付7位數賠償金!業者:這次危機是對第一線到管理者的警示
【尊重智慧財產權,如需轉載請註明資料來源《今週刊》,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