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韓大法院首次承認同性伴侶權利 可列健保被扶養人
南韓大法院(相當於最高法院)今天就同性伴侶認定健保被扶養者資格案做出判決,裁定蘇晟旭(右)、金龍敏(左)這對男同志伴侶勝訴。圖/路透社
南韓大法院(相當於最高法院)今天就同性伴侶認定健保被扶養者資格案做出判決,裁定蘇晟旭、金龍敏這對男同志伴侶勝訴。這是南韓大法院首次承認未受南韓民法承認的同性伴侶法律權利。
韓聯社報導,大法院今天就國民健康保險公團對此案的上訴作出判決,裁定原告蘇晟旭勝訴,公團應撤回對其要求補繳健保費的處分。
大法院表示,南韓國民健康保險法並未明定從被扶養者適用範圍內排除同性伴侶。僅以同性爲由,不允許原告將伴侶列爲被扶養人屬性別歧視,是對人類尊嚴與價值、追求幸福的權利及隱私自由、平等權等的重大侵害。
大法院指出,即使承認同性伴侶符合被扶養人資格,不能認定會因此造成被扶養者人數不合理增加,或損害財政健全性,也沒有需要特別考慮的損害公益可能性,「有必要積極因應當今社會的家庭組成變化」,消除在所得等資格相同狀況下的不平等待遇。
南韓大法院今天的判決雖並非承認同性婚姻,但除了對健保被扶養者的資格外,也可能對民法認定的「配偶」範圍產生更大的討論空間。蘇晟旭與伴侶金龍敏今天在聽取判決後,向現場媒體表達喜悅。
蘇晟旭與金龍敏在2019年舉辦婚禮後,提出「事實婚姻配偶」證明文件,申請以金龍敏的被扶養者身分加入健保,2020年2月獲准,但在8個月後收到不符資格通知,被要求補繳健保費。蘇晟旭因此提告,認爲南韓健康保險公團此舉是對原告及一般異性事實婚姻伴侶的差別對待,有違平等權。
此案一審敗訴,上訴至二審後獲法院判決勝訴,認定同性伴侶與異性事實婚姻配偶在作爲情感、經濟活動共同體上的本質相同,判決健保公團的差別化對待確實違反平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