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檢聲押詐團11人全被駁回檢警氣結 法院迴應了
臺南地檢署偵辦一起以泰達幣作爲犯罪工具的詐騙集團,上個月在臺北、臺中等地逮捕集團成員11人,並扣得教戰手冊等證物後,質疑有串證之虞,經向臺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卻被法官裁定全數無保釋放,引發縱放詐團爭議。(本報資料照片)
臺南地檢署偵辦一起以泰達幣作爲犯罪工具的詐騙集團,上個月在臺北、臺中等地逮捕集團成員11人,並扣得教戰手冊等證物後,質疑有串證之虞,經向臺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卻被法官裁定全數無保釋放,引發縱放詐團爭議。檢方向臺南高分院抗告後,二審已廢棄原裁定,發回臺南地院重新裁定,院方預定20日開庭重裁。
儘管檢方抗告成功,但因11名詐團成員已被釋放,檢方也擔心相關事證被破壞,正全力補強事證中。
臺南地院發言人劉怡孜12日表示,針對民衆對此一裁定觀感的問題,確實如今社會詐騙集團橫行,民衆會有一定的期待,但因《刑事訴訟法》有規範相關羈押要件,法院仍需依中立地位,檢視卷內證據來看是否達到羈押要件。至於20日開重裁庭時,依規定原裁定法官必須迴避,將由強制庭其他法官裁處。
劉怡孜還說,此次強制庭法官裁定駁回檢方聲押的11名涉嫌詐騙被告,在裁定書中提出的理由,分別是:聲請書所載被害人等均未指證被告等人是向他們詐騙的人;被害人供稱有向本案公司購買泰達幣,但無法排除本案是詐欺集團以「三角詐欺」方式間接詐取款項的可能;檢察官提出的書證,不足以認定被害人購買的泰達幣來源是詐欺集團的電子錢包,也不足以認定被告的電子錢包帳戶存入的泰達幣來源是詐騙集團的電子錢包。
另外,檢察官指稱2名被告有傳送「教戰守則」,但因虛擬貨幣目前尚無相關法制規範衍生諸多糾紛,2被告爲免公司成員徒遭訟累並影響公司營運,要求該公司成員應對檢警須謹慎陳述,也合乎常情;至於該公司如果有從事詐欺、洗錢犯罪行爲,自無使用公司或與公司有關的公司成員個人帳戶,供收款使用而自曝犯行,甘冒受民、刑事追訴。
臺南檢警日前接獲被害人報案,指他們委託臺北市某公司代購泰達幣存入其電子錢包,再轉入投資平臺後,投資款項卻要不回來,疑遭詐騙。檢警調查後,發現被害人有10多人,詐騙金額上千萬元,上個月在臺北、臺中等地逮捕此一集團成員11人,經訊問後認定他們疑涉詐欺取財及洗錢罪嫌,11月22日向臺南地院聲押全數被駁回後,11月24日提出抗告,臺南高分院12月1日撤銷原裁定發回,臺南地院訂於12月20日重裁。
檢方認爲,檢警除舉證該集團的加密貨幣金流分析報告外,還發現集團成員間的通訊軟體對話,在提及人頭帳戶提款卡時,也以詐欺集團的行話「車」代稱,質疑該公司如果正派合法幣商公司,何以不使用公司帳戶,而須使用成員個人帳戶收款?
此外,檢警還蒐證發現,該集團上層不僅以通訊軟體傳送羣組成員應對檢警詢問的「教戰守則」,還提醒涉案成員「你們誰的筆錄有一點差錯,就會搞得全部人進地檢署」,認定集團成員涉嫌重大,有串供之虞,但聲押時卻全數被駁回,讓檢警爲之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