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指控「強搶民地」當道路 臺南市府:既成道路!逐步徵收
▲臺南市有民衆指控臺南市政府未徵收及徵求地主同意,強佔土地開闢南區省躬三街,市府則澄清系屬既成道路。(圖/示意圖,翻攝自google maps,下同)
臺南1名葉姓男子指控臺南市政府多年前開闢南區省躬三街時,涉嫌未徵收及徵詢下,佔用其父160坪土地,有如強搶民地,臺南市政府說明指出,該處私人土地已是既成道路,既成道路仍然必須辦理徵收,以保障私人權益,惟仍須視市府財源辦理。
臺南市工務局指出,既成道路之形成有其歷史背景,如大片私人土地無路出入,所有權人出具同意書開闢,以利出入,又如私人土地新建房屋,無路出入,自行留設道路,這在建商興建整批房屋自行留設私設通路最常見,這些道路供公衆通行多年後,就成既成道路。
工務局指出,臺南市南區省躬三街雖未徵收,但已係「既成道路」,經調閱1989年建築線指示圖,省躬三街當時已指定爲既成道路可證明明確,另查目前通行的省躬三街已供公衆通行使用至少30年以上,符合憲法釋字400號解釋既成道路之條件無疑,多年以來工務局及南區公所爲維護往來公衆通行安全,做必要養護應爲恰當,故應未強搶民地情況。另依大法官400號解釋,既成道路仍然必須辦理徵收,以保障私人權益,惟仍須視市府財源辦理。
據瞭解,省躬三街全長約1點多公里,爲南區灣裡地區主要道路之一,該路範圍內土地仍多爲私有,該局調閱1989年建築線指示圖及1996年航測地形圖,當時省躬三街已是「既成道路」,工務局負責養護既有道路,讓當地民衆往來便利通行。至於道路開闢是否有徵求所有權人同意,因年代久遠,已查無資料。
據瞭解,有民衆投訴指控臺南市政府,佔用南區中和段其父160坪土地來開闢南區省躬三街,他深入瞭解,市府並未事先徵詢其父同意,也未作任何徵收,根本是強搶民地的土匪行爲。民衆還稱曾多次向市府工務局陳情,市府均以已作道路及排水溝渠使用,應屬既成道路,並未辦理徵收,至於道路開闢是否有徵求所有權人同意,也以查無相關資料等迴應。
根據內政部臺內營字第8772435號函釋,既成道路成立公共地役關係,首須爲不特定之公衆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爲通行之便利或省時;其次,於公衆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其三,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爲必要。如已取得公共地役權(關係)或依法提供預留使用作爲公衆通行之道路者,土地所有權人自不得設置路障,阻止路人通行,該管市政府工務局並得予以排除。
法界人士指出,「既成道路」其意指私有土地若供公衆通行數十年有餘,且便道所有權人從未禁止,應認爲已有公用地役權關係存在,可經當地公所將該通路編爲既成道路。便道所有權人雖保有所有權,依法即不得訴請收回土地,亦不得違反供公衆通行的目的而爲使用。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若在某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毋庸同時徵收補償,顯與平等原則相違。至於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既成道路喪失其原有功能者,則應隨時檢討並予廢止。另,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經查明屬實,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空地部分,不予免徵。本案地主可以在政府未徵收土地前,向市府申請減徵土地稅等,彌補個人土地減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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