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砍後持磚反殺對方”案二審維持原判 法院:刀掉後本可報警,後續衝突不算正當防衛

此前,紅星新聞曾報道了《男子被砍後持磚反殺對方 一審被判10年 二審未當庭宣判,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成辯論關鍵》。9月20日,記者從郝某某家屬處獲悉,該案經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維持原判,即認定郝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

二審法院裁定書 受訪者供圖

二審裁定書顯示,2020年8月17日21時許,郝某某、王某某與他人飲酒用餐後,由王某某駕車送郝某某離開。途中,郝某某撥通張某某手機,於當日21時17分至21時22分共有3次通話。當日21時19分、21時23分,郭某某(與張某某曾是男女朋友關係)兩次撥通郝某某手機,二人在電話中發生爭吵,互相辱罵。

後郝某某與王某某駕車至某小區東門口,與郭某某發生衝突,郭某某使用菜刀將郝某某左額部、左耳後枕部頭皮、左顳頂部頭皮、左手小指砍傷,王某某在二人撕扯時將郭某某手中菜刀搶下扔進路邊草叢中,郭某某隨即離開現場,從小區東門南北道路向北跑去。

裁定書顯示,郝某某與王某某在小區東門處有15秒短暫停頓並商量,王某某提出要送郝某某去醫院治療,郝某某卻向郭某某離開方向快步追趕過去,王某某先向北同向走了近十步後返回停車的地方,驅車追趕過去。期間,郝某某與郭某某在小區13號樓東側柵欄外的兩棵樹中間爭吵,郝某某喊道“你都砍我三刀了,還砍不砍了。”一邊喊,一邊與郭某某撕扯。此後王某某駕車趕過來。

郝某某遂用手擊打郭某某,郭某某也上手還擊,王某某上前連踹郭某某兩腳致其倒下趴在地上,郝某某使用磚頭擊打郭某某頭部四下。此時,張某某趕到現場制止,郝某某停止擊打郭某某。后王某某駕車送郝某某就醫,張某某則聯繫他人將郭某某送醫。

郭某某於2020年9月7日死亡,經鑑定,郭某某系因重度顱腦損傷死亡;而郝某某則頭面部外傷損傷程度爲輕傷二級。另經鑑定,郝某某左側顴弓骨折爲鈍器傷,磚塊可以形成。案發後,郝某某對郭某某家屬補償383000元並獲得諒解。

公安機關出具的鑑定意見通知書

二審法院認爲,本案發生的過程明顯呈現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的基本案情是,郭某某與郝某某在小區東門發生衝突,郝某某沒有拿任何兇器或工具,而郭某某卻拿了菜刀,並用菜刀砍擊郝某某數下,造成郝某某身體輕傷,郝某某是衝突中的受害者。郭某某所持兇器在被王某某奪下扔進草叢,並且向北跑離現場以後,第一階段的衝突已經結束。

法院指出,此時,郝某某本可選擇報警和就醫,但與王某某進行短暫商量後,便去追趕郭某某,從而引發第二階段的衝突和傷害。郝某某在距離小區東門案發地點八十米左右追上郭某某,並開始打罵郭某某,先是擊打郭某某面部,郭某某用手還擊,待王某某趕來踹倒郭某某後,郝某某再用磚頭多次擊打已經倒地的郭某某頭部,直到證人張某某來到現場制止,郝某某才停止傷害郭某某。上述事實足以說明,上訴人的行爲系出於報復傷害郭某某的故意,而不具有防衛郭某某傷害的性質。

對於郝某某“離開涉事小區東門和郭某某同一方向前行,是去醫院就醫”;郭某某跑開是爲了尋找工具企圖再次傷害郝某某的事實;以及郭某某受傷後其親屬未給予好的治療且延誤治療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等辯解和辯護意見,二審法院均未採納。

最終,二審法院認爲,郝某某、王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二人的行爲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原審法院定罪準確,量刑適當。故駁回郝某某、王某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對於法院審理結果,郝某某的家屬認爲,目擊證人的證詞沒法解釋爲何郝某某的面部出現了可以被磚頭造成的鈍器傷;且第二次衝突究竟是誰先動手實施傷害,兩名被告人的辯解與證人證言存在衝突,“他(法院)說到第二階段是郭某某已經跑了,對郝某某的傷害已經結束了,是郝某某追上郭某某,並開始打罵郭某某。說的是待王某某趕來踹倒郭某某後,郝某某用磚頭多次擊打已經倒地的郭某某頭部。那郝某某那顴骨的傷是哪來的?公安機關的鑑定報告上寫的鈍器可以造成郝某某的顴骨骨折是吧?而且王某某也看見郭某某手裡頭拿磚頭打郝某某。”

對此,郝某某及王某某的辯護人均向紅星新聞記者表示,他們將繼續向上級法院提起申訴。

一審法院的判決書內容

紅星新聞記者 孫釗 羅夢婕

編輯 張尋 責編 魏孔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