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後離職特休沒休完?勞動部:應在這2日折發工資

勞工離職前未休完的特休,僱主要在勞工離職日當天結算成工資發放,或是最晚在原訂發薪日給付。(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過年結束後,有些人會在年後轉職,勞動部提醒僱主,無論勞工因什麼原因離職,未休完的特休都應該要折發工資,且在勞工離職當天結清,最晚也要在原訂發薪日給付,否則勞工申訴後,若查證屬實者將面臨2萬~100萬元罰鍰。

勞動部指出,勞工在同一僱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僱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不論勞資雙方約定用哪一種方式給假,一旦勞動契約終止,都必須就未休完的休假結算。爲確保勞工權益,勞動契約終止時,僱主仍應依勞工的到職日以及工作年資,計算應給予的特別休假日數,並將未休完的特休,結算工資。

勞動部指出,當勞工契約終止時,不論契約終止的原因是什麼,也不論勞工爲何沒休完特休,僱主都應該將爲未休完的特休日數折發工資,期限爲終止契約時,也就是離職日結清給付,最晚也應於原訂發薪日給付。例如:原訂發薪日是每個月的5日,勞工在2月20日離職還有6天特休未休完,這6天的工資若沒有在離職日當天發放,最晚也要在3月5日發薪日時給付。

勞動部表示,僱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包括縣市政府勞工局或社會局申訴,查證屬實者,將依法處新臺幣2萬~100萬元罰鍰,並公佈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另將要求僱主補付工資,未補付者,可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