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42名客戶資金 銀行理專還債1.8億!二審判刑12年

調查局人員在案發時搜索。(資料照)

一名銀行潘姓女理專因投資失利,利用客戶對其信任交予銀行存摺、印信的機會,連續盜領挪用客戶資金爲自己還債,還製作不實取款憑條和假的配息收益取信客戶,檢調獲報後,查出共有42位客戶受害,金額高達新臺幣1億8千餘萬元,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5日依背信、詐欺、違反銀行法、42罪合併判刑12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潘女於2005年4月進入銀行前鎮分行擔任行員,2011年轉任理財組擔任理財專員,負責銷售銀行所代銷的基金、債券、保險、ETF等金融商品,受理客戶指示辦理投資理財型商品購買、贖回申請、送件,及依循客戶指示辦理轉帳匯款等業務。

潘女因個人投資失利,急需補上資金不足的財務大洞,她利用客戶委託她申購基金或代爲匯款的機會,利用客戶委託保管的存摺、印章、金融卡及取款密碼後,利用金融卡轉帳、網路銀行轉帳、製作不實取款憑條及匯款申請書進行臨櫃匯款等方式,將客戶的存款轉帳或匯款至她名下帳戶,或其他遭挪用的客戶帳戶內,用以清償她個人的負債。

檢調查出,潘女還再利用其母親及堂妹名義,陸續轉匯小額款項至客戶的帳戶內,並於交易明細表上註記基金名稱,讓客戶誤信她有依客戶指示申購指定基金而獲得配息。

潘女這一連串詐欺、背信行徑被客戶查覈帳戶內款項時,發現資金出入異常,帳目有短少,向銀行反應後,總行派員調查,確認客戶存款遭潘女利用職務機會盜用,向金管會申報並報案,檢調獲報後,查出從2019年起,至少有42名客戶受害,遭盜領金額至少達1億8千萬餘元。潘女事後陸續補回4276萬元還給受害客戶,但仍有1億3千多萬的帳未清償。

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判決指出,潘女未忠實執行其職務,爲了還債,利用自己銀行理財專員身分,向42名被害人施詐,損害銀行利益,所爲已屬違背職務及詐欺等罪嫌,42罪分列並罰,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