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貪理專盜客戶3.5億元「住豪宅買保時捷」 二審判賠金額出爐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本報資料照)

前臺新銀行理專周勵宏,爲彌補自己投資金融商品虧損,A走6名VIP客戶存款新臺幣2億9585萬4975元及173萬美元。臺新銀行向周男、胞妹周承蓁、提供帳戶友人黃俊閎提告民事求償,臺北地院認爲,臺新銀應負三成過失責任,判周男等人應給付新臺幣1.65億餘元、美金121萬餘元。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今(3)日廢棄原判決,改判周、黃再連帶給付臺新銀新臺幣1888萬8146元。周男等人全部賠償金額爲1億8398萬2779元及美金121萬1000元。可上訴。

刑事部分,最高法院今年3月間依違反銀行法之背信罪將周男判處1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沒收,全案定讞。

周勵宏在2008年至2020年擔任銀行理財專員等職位期間,佯向客戶推銷辦理定期存款及投資金融商品,經客戶同意而協助辦理存匯款時,僞造客戶同意將款項轉入周勵宏向親友所借用帳戶之交易憑單,持向銀行行使,藉此詐得客戶存款新臺幣2億9585萬4975元及173萬美元。

周男再利用其所控制之人頭帳戶輾轉掩飾、隱匿其犯罪所得,並使銀行未能賺取客戶原欲辦理定期存款之利差及代銷金融商品之手續費而受有損害。

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審酌周男身爲銀行職員,爲貪圖不法利益,未誠實履行職務,濫用客戶之信賴誆騙款項,漠視法紀且不尊重他人財產權,殊非可取,詐得金額高達新臺幣2億9585萬多元及173萬美元,且致銀行受有損害,危及社會交易安全及銀行健全業務經營。

更一審考量周男在審理期間終能坦承主要犯行,僅就是否成立銀行職員背信罪之法律爭點置辯,判處有期徒刑11年6月。周提上訴,最高法院今年3月駁回定讞。

民事部分,臺新銀行主張周勵宏詐得或挪用客戶存款,且透過黃俊閎、周承蓁提供的帳戶製造金流追查斷點,隱匿犯罪所得,公司已賠償五名客戶共新臺幣2.62億餘元、美金173萬元,另名客戶仍在協調中,因而請求周勵宏、周承蓁應連帶賠償新臺幣200萬元、美金173萬元,另周勵宏、黃俊閎應連帶賠償2億6083萬餘元。

一審認爲,臺新銀行有未完善建立、未確實執行內控機制等缺失,對職員過失也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臺新銀應承擔三成過失,判周男等人應賠償新臺幣1.65億餘元、美金121萬餘元。

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今廢棄原判決,改判周、黃再連帶給付臺新銀新臺幣1888萬8146元。周男等人全部賠償金額爲1億8398萬2779元及美金121萬1000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