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鄉長候選人妻賄選上訴獲輕判 二審理由出爐

屏東縣新埤鄉2022年鄉長選舉,參選人何耀榮的妻子張姓婦人幫他賄選,一審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重判4年6月,張婦上訴求輕判,二審法官認爲她坦認犯行、頗具悔意,改判2年徒刑,緩刑5年,另需支付國庫3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屏東縣新埤鄉第19屆鄉長選舉,張婦的丈夫何耀榮是候選人,2022年11月21日選舉期間,張婦拿3萬元到選區楊姓女子家,以拒不說明用途以免留下證據的方式,暗示爲買票賄款。楊拿其中1萬元,另2萬元交給李姓、陳姓2男子,要他們轉交選民,投票支持何。但李男當是工資,未代爲向他人買票。

東窗事發後,屏東地院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判張婦有期徒刑4年6月,褫奪公權6年,楊女和陳男分別1年10月、1年8月徒刑,皆獲緩刑4年。張婦不服判刑過重,上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改口認罪,說是爲求丈夫當選,一時失慮,請求從輕判刑。

二審認爲,選罷法投票行賄罪的目的是維護民主制度及選舉公平性,才以特別刑法設定較高法定刑,但未能區分同類犯行對保護法益侵害程度有差異,如果不論行爲人犯罪情節輕重、都以3年以上的重度徒刑相繩,法院將難以具體考量違法行爲危害程度,對違法情節輕微的個案,不免產生「罪責與處罰不相當」,可能構成顯然過苛的處罰,無從兼顧實質正義。

合議庭認爲張婦思慮未周,誤罹刑章,上訴後坦認犯行、頗見悔意,諒應有所警惕無再犯之虞,以法定最低度刑有期徒刑3年仍嫌過重,從輕量刑,改判2年徒刑,緩刑5年,褫奪公權3年,另支付國庫30萬元及接受5場法治教育,並提供100小時義務勞役。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記者林保光/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