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議員從事兩岸地下匯兌 辯「石斑魚貨款」上訴二審遭打臉

無黨籍屏東縣議員郭再添從事兩岸地下匯兌,去年經屏東地院依違反銀行法,判刑4年,他不服判判決,上訴二審,辯稱是買賣茶葉和石斑魚的貨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爲他無法提出相關交易證明,駁回他的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郭再添在2017年5月至2018年9月,以他申辦的華南銀行和第一銀行帳戶,作爲收受臺灣地區資金與大陸地區間地下匯兌帳戶,共有22次幫8名男女匯款的紀錄,匯兌金額達1358萬餘元。

據檢調調查,郭再添的操作模式,是將匯款人新臺幣匯入他的2個帳戶,在大陸地區支付等值的人民幣,用這種方式爲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收、付之匯兌,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從事兩岸地下匯兌。

去年5月,屏東地院以郭再添明知,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從事兩岸地下匯兌,依違反銀法判刑4年。他不服判決,上訴二審,稱匯兌金額是買賣普洱茶和石斑魚的貨款。

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認爲,若這些款項是買賣普洱茶跟石斑魚的貨款,理應可提出買賣合約、訂單明細、出貨單據、交易傳票及發票、帳冊等相關資料,但郭未能提出任何證明,駁回他的上訴。

屏縣無黨籍議員郭再添。圖/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