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婚前婚後曾拿掉孩子 總經理夫怒告大學教授獲賠30萬
▲已婚大學教授被控與科技公司總經理妻子有婚外情,判賠30萬。(圖/示意圖/翻攝自視覺中國CFP)
一名科技公司總經理怒告一大學教授,與他的妻子通姦,妻子還婚前婚後爲教授拿掉孩子,要求賠償300萬元。臺北地方法院日前宣判,無法證明有通姦行爲,但已侵害配偶權利,判決教授及妻子應賠償30萬,全案可上訴。
根據提告的總經理在開庭時表示,他和妻子結婚20年,卻發現妻子與已婚的大學教授在10年前開始見面、約會,每月1次或2次發生性行爲。沒見面時,便互相傳曖昧簡訊、打電話互表愛意。
更讓他寒心的是,妻子懷疑和教授的性愛遭偷拍,要教授「你可以保護我嗎?」妻子甚至傳簡訊「婚前婚後還爲了你掉小孩,證明我們有真愛..」妻子因此可能無法再受孕,卻還爲了教授與其他女子的關係吃醋。
雖然教授也有傳訊息,提到「妳難道不需要再回到那個家庭去嗎?..妳對他好嗎?..」等語,但直至2016年底,2人即便在討論分手,也還是充滿曖昧話語。總經理認爲其配偶權遭侵害,請求妻子及教授得連帶賠償300萬元。
教授則反駁,質疑總經理提出的對話內容真僞,並涉及非法取證,雖然錄音譯文和電話錄音內容相符,但並非與其妻子的對話,且總經理妻因精神狀態不佳,對他傳送多封簡訊也打多次電話,但都無法證明2人有逾越正常男女社交往來的行爲,更無侵害配偶權情事。
不過法官認爲,確認總經理提出的對話內容,來自教授的手機,和總經理妻子的通話紀錄比對,該些簡訊照片並無造假,且教授也無法提出精神狀態不佳與傳簡訊的相關聯,因此認定總經理提出的證據無誤。
不過雖然有對話紀錄以及婦產科資料,證明總經理妻子曾懷孕,但難認爲通姦行爲的結果,總經理也未能提出事證,難認有通姦行爲。但基於已構成侵權行爲,應負賠償責任,判決教授及總經理妻應連帶賠償30萬,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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