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經常離家真有詭 戶政通知生兒子驚呆!人夫氣炸不要她了

妻子經常離家果真有詭,收到戶政通知生兒子讓他驚呆,人夫氣炸不要她了,訴請離婚並求償100萬元。(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與妻子小萱(均化名)育有一雙兒女,不料,小萱經常離家,婚後2年多更是拋夫棄子,迄今未再返回同住,阿國只好帶兒女回老家與母親同住,後來小萱竟帶陌生男子前來大鬧,直到接到戶政事務所通知,小萱生了1個兒子,阿國才驚覺,小萱是外遇纔會不回家,憤而訴請判決離婚並求償100萬元。

法院審理,阿國指控,當年小萱離家後,他爲了照顧2名未成年兒女,就搬回去跟母親同住迄今,期間小萱竟偕同身分不詳男子前來,無理取鬧要求他交付政府給的育兒津貼外,自此未再與他聯繫,也不願兒女會面交往。

阿國表示,因爲小萱失聯,他曾於向警局到案失蹤協尋,但都沒有音訊,直到他接獲戶政事務所函文通知,內容竟是小萱產下一子。小萱所爲已嚴重破壞婚姻基礎,因而無法繼續維持。

阿國控訴,小萱的男女關係混亂,外遇還生下1子,爲他的了2個未成年兒女的最佳利益,因而請求2個孩子的權利義務由他單獨行使或負擔。而小萱未盡身爲妻子及母親的責任,不僅未履行同居義務擅自離家,離家後音訊全無,也不願照顧兒女,甚至與他人合意性交併產子,因此他要求小萱賠償100萬元。

法官考量,小萱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沒有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而小萱所爲,違反夫妻間應互負忠貞義務,對婚姻造成傷害與衝擊,足認婚姻確已發生破綻。因此,阿國依法訴請判準離婚,爲有理由,應予准許。

而2人所生的一對未成年兒女,他們的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社工訪視出具報告內容顯示,基於主要照顧者原則與繼續性原則,若由阿國單獨行使親權,應可提供穩定照護,也較符合其最佳利益。

而有關阿國向小萱求償100萬元,法官審酌,雙方結婚僅4年多,離婚事由肇因於小萱所爲,考量其收入等因素,小萱應賠償阿國,以10萬元爲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