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口湖鄉長涉綠能索賄判10年 法院:如雲林版官場現形記
雲林縣前口湖鄉長林哲凌涉綠能索賄判10年,法院表示「彷彿是雲林版的官場現形記」。(本報資料照片)
雲林縣前口湖鄉長林哲凌涉嫌自2020年8月起,利用光電系統業者在土地取得與施作期間遭居民、養殖業者圍路抗爭時,假借職務向太陽能光電業者索賄,31日雲林地方法院依收受賄賂罪,判處林哲凌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未扣案犯罪所得400萬元沒收。
雲林地院表示,針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爲何要判處林哲凌10年,因爲法院認爲林理應知道在雲林風頭水尾的口湖鄉間,如果能讓光電產業落地生根,對於地方的發展會帶來絕大的助益,尤其在光電經國家列爲要推動的能源政策下,作爲地方首長理應盡心盡力爲在地謀福利。
但林哲凌看到光電業者的代表來訪後,就對不屬於自己的金錢來源起心動念,彷彿看到源源不斷的金錢來源,透過被告黃逸嫺前前後後拿取400萬元的費用,這樣的金錢數額是多少人可能要數年勞動才能賺取的報酬,林卻輕易利用身處公職的機會,讓光電業者付出高額賄款費用。
地院說,林哲凌索賄,勢必讓光電業者金錢週轉上產生困難,甚至會影響光電工程的施作,明明是人在公門好修行,但林卻讓公部門成爲光電業者心中的夢魘,彷彿是雲林版的官場現形記,地方首長是能撈就撈,水清則無魚,是否是一則不能說的秘密?
地院指出,林哲凌在口湖鄉爲最高行政權力來源,隨時可以去影響建照核發、透過白手套收取金錢、金額達到400萬、並未違背職務仍給予發照等顯著量刑因子、收賄行爲影響國家重要政策去考量,林所顯示的都是從重量刑因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