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員工向供應商索賄判決確定 鴻海「這原因」要回犯罪所得失敗
前員工向供應商索賄判決確定,鴻海想要回犯罪所得被駁回,聲請釋憲被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示意圖/達志影像)
鴻海集團前員工鄧志賢、郝緒光向供應商索賄,各遭依背信罪判刑1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9萬4367元沒收,另郝緒光犯背信罪判處可易科罰金之刑6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人民幣13萬元沒收,判決確定後,鴻海超過1年才向檢方聲請發還犯罪所得,遭駁回確定後,聲請釋憲被裁定不受理。
鴻海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指稱,2名前員工鄧志賢及郝緒光因任職期間違背職務,收取供應商佣金回扣,遭判囚定讞,且宣告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9萬4367元及人民幣13萬元,2人在2021年9月間繳清犯罪所得。
鴻海在2022年11月25日向臺北地檢署聲請發還前員工所繳交之犯罪所得,北檢以鴻海之聲請發還已逾法定請求時間,函覆駁回其聲請,鴻海向臺灣高等法院聲明異議,
高院認爲,2021年5月25日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後,通知鴻海該公司自難謂不知此判決結果,但鴻海沒有在裁判確定後1年內聲請發還被告鄧志賢、郝緒光經法院諭知沒收之犯罪所得,在裁判確定後逾1年之2022年11月25日始向北檢聲請發還,駁回其聲明異議。
鴻海抗告後,最高法院依抗告不合法爲由,予以駁回,鴻海認爲聲請人認係爭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裁判確定後1年內聲請發還」的規定侵害其財產權,牴觸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違反比例原則,聲請釋憲。
張瓊文、蔡宗珍及朱富美大法官組成的審查庭,鴻海沒有就立法者所定1年之聲請期間何以過短而牴觸憲法部分,敘明違憲理由,且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不合,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