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記載價金與交易方式 經濟部預告修正中古車買賣定型化契約事項
另外,在不得記載事項中,增訂不得記載排除或限制於交車時未能發現之瑕疵擔保責任、不得記載免除或減輕企業經營者依消費者保護法、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所定之義務及責任、不得記載排除或限制消費者自由投保保險之權利。
經濟部表示,2011年8月18日公告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實施迄今已多年,基於電動汽車之發展,及汽車裡程數、價金給付、瑕疵擔保及保固責任、個人資料保護等議題,相關規定須與時俱進,因此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規定,修正「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在應記載事項中,因應電動汽車之發展,增修訂標的物內容之說明事項,包含車型、排氣量單位、能源種類等,並修正揭露交車裡程數方式;增訂價金及交付,未來不論一次付清或分期付款之交易模式,均應於契約載明價金總額, 企業經營者不得片面調整價金或增收其他費用,另所稱含稅,是指對於車輛應負擔之稅捐,應已包含在雙方約定之價金總額內;若爲分期付款交易者,則必須要將定金、頭期款的交付金額與日期詳加記載,分期付款也必須要針對分歧金額、其數、利率等記載。
爲使消費者清楚知悉其與企業經營者合作之貸款機構所訂立消費借貸契約中 之權利與義務,爲確保企業經營者充分揭露消費借貸契約,這次也增訂「企業經營者提供第三人貸款機構之告知義務」,有就是企業經營者應告知之消費借貸契約全部內容,應包含手續費、提前終止契約費用等資訊。另,明定影響車況之重大事項,包含泡水事故之泡水程度分級、明定瑕疵擔保及保固責任。
過去多以「現況交車」,導致發生不少糾紛,這次在不得記載事項中,增訂不得記載排除或限制於交車時未能發現之瑕疵擔保責任;增訂不得記載免除或減輕企業經營者依消費者保護法、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所定之義務及責任;增訂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於訂約後,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增訂不得約定將本契約之債權讓與第三人;增訂不得記載排除或限制消費者自由投保保險之權利;增訂不得記載概括授權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個人資料爲契約目的外之蒐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