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給孩子一個翻轉機會

座談會合照。(攝影/陳信翰)

緣起於王美玉監察委員針對個案調查的著作《16:是誰讓少年帶着痛苦與懼怕走完他的人生》。在少子化的壓力下面對貧富差距的社會結構,我們探問,一沙一世界,從個案探究臺灣社會如何對待弱勢孩子。秉持着關心下一代,將視角投往社會忽視的最黑暗角落,在少輔院的孩子,七成來自於貧窮、單親及隔代教養家庭,他們的一生好像會複製,透過他們的處境看整體政策環境的缺失與不足。

臺北市婦女新知協會理事長、前尤美女立委辦公室主任。(攝影/陳信翰)

買泓凱之死 冷酷體制文化

蔣月琴(臺北市婦女新知協會理事長、前尤美女立委辦公室主任):

今天我不僅代表婦女團體來談個案裡的兒少、家庭及社會層次的問題,也是最早接觸到這個案子的人,當年我任職立法委員尤美女國會辦公室主任,此案一開始由我接手。從二○一三年到今年經過四年這麼長一段歲月,從買泓凱死亡的過程當中,我們看到哪些問題,這些問題有沒有因爲一個的少年枉死得到重視?作一些制度面的改善?我們不只是在抱憾,而是應更積極的面對制度面改革的問題。

提出買案疑點到監委調查

二○一三年三月十三日,我接到臺北市議員簡余晏陳請電話,關於少輔院一位買姓少年過世,當時並未獲得媒體關注,只因買泓凱的阿嬤在太平間拍下買生全身瘀血的照片,無法接受官方死因爲抓癢而死。因此於三月十五日安排了第一場協調會,邀請少輔院院長、秘書、班導師及藥劑師等人到場。院方表明因買生連續三天做單手伏地挺身導致肩膀痠痛所以被放置病舍,後因抓癢致死。而在協調會時,與會的少輔院方都不願意提到買生身體狀況,包括是否曾進食及休克時間等細節。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爲此案召開記者會公告社會大衆。從事發到公開,我們花了許多時間釐清案件脈絡,少輔院提供的許多資料事後被判斷爲片面、不完整,有造假之疑慮,直到案件簽結,我們決定正式召開記者會訴諸社會輿論。其實收集資料無法一次到位,包括急救紀錄、法醫的死因鑑定報告、病舍日誌簿及就診紀錄等,過程突顯官方處置的瑕疪與草率,最後在檢驗報告依舊不明的狀態下,隨買泓凱一同入土。

記者會中我們將其定義爲少輔院的洪仲丘,並提出五大質疑:(一)買泓凱死前痛苦警訊被桃園少輔院嚴重忽視;(二)真實死亡時間疑點重重;(三)少輔院以暴制暴,特教生處境艱難;(四)鑑定「他爲」命案變成「自爲」,檢察官角色錯置凌駕法醫專業;(五)法務部矯正署護短,未要求桃少輔院懲處失職人員,卻大肆調離相關教職人員。

二○一五年王美玉監委主動聯繫,後來能夠懲處失職人員,並重啓偵查,實是監委努力的成果。如果當時未重啓調查,司法途徑已無路可走,僅餘國家賠償一途。這個案件目前開啓的正面效益,買泓凱屬特教生,桃少輔原本沒有特教人員,因此案也讓桃少輔開始正視教育問題,開啓專業人員進入體系

受虐買泓凱的坎坷出生與成長

買泓凱是單親家庭,亦屬高風險家庭,買泓凱的母親生命歷程完全複製了阿嬤,阿嬤本身未婚生女,而她女兒又未婚生子,阿嬤又代母職扶養孩子,買泓凱在監獄出生後,被送到普賢慈海家園的中途之家。阿嬤認爲女兒從監獄出來之後應該要學習如何負責,把孩子交還女兒是希望她透過扶養小孩變得成熟。但女兒甫出獄,社會對其就業並不友善,是故無力關心養育孩子,先天障礙也使其在學習路上處處坎坷,從國中開始逃學並瀕臨中輟。這孩子在糾葛三代之間成爲一個犧牲品,且在學校體系中也未被積極對待,更未導入足夠的社政資源,顯見教育體系與社政體系的連結不足。易言之,買泓凱其實是受虐兒,他在成長過程中被忽視,其實就是受虐的一種態樣。

改變社會觀念是第一步

非行少年並非想像中的壞孩子,而是家庭與社會問題造成其處境。若可以先行建構這種社會共識,當孩子因故進入感化教育時,才能讓社會用更符合時宜之觀點,願意配置以更多的資源。最後引李茂生教授的研究中,出自臺南監獄長官之言:「受刑人生來就是賤人,你如果不用很嚴厲的手法去管控他們,就像管控野獸一樣,不用這種去作,你絕對沒辦法維持秩序,那麼受害的會是其他乖乖的受刑人。」倘我國對矯正教育之本質認知是如此,其存在的必要性是值得大衆深思的。

監院介入制度追蹤 揭露少輔封閉缺失

王美玉(監察委員、前中時總編輯)(攝影/陳信翰)

王美玉(監察委員、前中時總編輯):

一個生於獄中 死於少輔院十六歲生命

買泓凱一九九七年出生,於二○一一年六月受裁定進入桃少輔,他被診斷爲過動,因爲孩子過動,少輔院老師對其評語爲:低能、冥頑不靈、幾近病態,是以進行嚴格考覈。二○一三年一月底,買生右肩疼痛坐輪椅上課,生活上需要他人幫忙照顧而無法自理,導師認爲這種狀態無法上課,有礙班上秩序,建議將他送入桃少輔的「三省園」(號稱病舍),而此病舍實爲一禁閉室。有媒體形容這孩子像一片落地的黃葉又被掃掉了。因爲媽媽是受刑人,他生於獄中,死於少輔院,人的一生短短十六年,就這樣被抹的一乾二淨。

針對這個案件的調查,少輔院提供的影帶是死亡七天前,在看過影帶之後,監察院決定介入,調查報告是由孫大川副院長、蔡培村委員、林雅鋒委員與我四個委員一起調查。從這些錄影帶回推過去,過程中發現買泓凱在病舍並未獲得良好的照護,在孩子出現狀況時,未立即通報與緊急處置,實爲業務過失。此外,從輔導紀錄表發現少輔院漠視孩子被同學欺負的兩次求救,院方的態度視他爲低能、冥頑不靈與幾近病態,顯見院內師生關係不良。我們也發現地檢署有諸多未釐清之處,因查不到死因與加害者而將全案以行政簽結,但未從業務過失方向進行偵查,導致許多疑點未被深究檢驗。

追蹤彰少輔管理 翻閱「私刑」過往

我們調查報告除了買泓凱之外,還有彰少輔的調查內容。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彰少輔的鬧房事件,事發當晚彰少輔並無通報,亦無緊急請求外援,反而逕自將孩子分批帶至曬衣場,被銬長達十三個小時,此即彰少輔著名的「曬豬肉」,事件結束後,部分孩子仍戴着手銬腳鐐,上下課做操持續兩個禮拜。根據「法務部矯正機關處理重大事故作業要點」規定,必須向外請求支援,且須向矯正署通報,但彰少輔通通未執行,反而自行關門處理。

矯正機關失靈 感化教育失去功能與本質

我國感化教育機構有三所,分別是桃少輔、彰少輔與誠正中學。根據內政部與法務部二○一七年的統計資料顯示,全國青幼年人口一,五八○萬餘,受感化教育的少年人口一,○七六人,高風險家庭少年七二九○人。通常孩子裁定感化教育約三年,若孩子是如此被對待,我擔憂感化後將如何迴應社會,這是必須思考的。在少輔院的孩子,七成來自於貧窮、單親及隔代教養家庭,他的一生好像會複製,如此複製下去對社會絕非正道。其實政府努力提供許多資源,但資源是否落在需要的人身上,這是我們應該要追究的問題。感化教育到底是獄政工作,還是教育工作?定位不清楚且缺乏跨域整合,導致矯正機關失靈。一九九七年通過之《少年矯正學校設置條例及教育實施通則》,其中一款要求法務部必須在六年內,就現有的少輔院、少年監獄分階段完成,成立矯正學校,可惜後來未繼續落實,理由是再犯率過高。

再談經費問題,如少輔院一個孩子一年的預算三十萬左右,改制成矯正學校就需五十八萬,預算增多是將就下去的苦因。這是價錢底下的人權,法務部說沒錢沒人,但教育部有資源爲什麼不能關切參與?感化教育機構目前有一千位左右的孩子,當他們帶着仇恨離開這些機構時,對社會的影響是甚麼?只看三、五十萬之差別,忽視教化的本質背後的成本更大。

法務部改善牛步 教育資源在哪裡?

歷年監察院針對少輔院的問題計有八個調查報告與糾正案,但法務部的改善至今依然牛步。孩子無法選擇父母,買泓凱生於一個失能的家庭,一輩子無法也無力翻轉,最終在少輔院喪失生命。我衷心盼望從買生個案可以讓大家看到少輔院體制的重重問題。人無貴賤之分,人權更無尊卑之別,少年收容人的人權是我們必需要正視的問題,不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更不能官官相護

立法委員柯志恩(攝影/陳信翰)

面對平權與弱勢 關注買案寥寥

柯志恩(立法委員):

爲何社會忽視買泓凱?

我在去年九月拜訪桃少輔之前於社羣網站上分享「逆風少年」的案例,是一位校外教官將桃少輔的孩子組成管弦樂團的正向例子,因此,我決定拜訪桃少輔,思考如何給這些孩子更正向的想法。後來我試圖尋求社會資源來協助這些小孩時,社羣網站上面部分人士認爲:爲何要花這麼多時間給這些作奸犯科的孩子?一個洪仲丘事件有衆多父母感同身受,但一個買生的案子,關注程度寥寥無幾,是故在討論人權平等議題時,有值得深思之處。

少輔院特教專業的缺乏

買泓凱是一個過動的孩子。在教育現場,基本上班級有一個過動的孩子,可能人數就會減少。而少輔院裡面有一個過動的孩子,又沒有特殊教育人員。去年九月參訪桃園少輔院時,或許是王監委對於本案努力的關係,從矯正署署長以下的各級主管幾無缺席,每個人都戒慎恐懼,當時考察的部分,因爲已經換了院長,院方態度與表達讓我們感受到非常多的愛心,但院方也提出在心理輔導與特殊教育的人員的確不足。

經費嚴重不足 教育、就業與社會斷層

我曾跟少輔院生進行訪問座談,最後孩子告訴我,他們吃不飽。經調查他們的伙食費,每個每月的預算是二,二一○元,還要自付三○○元瓦斯費,表示用在每個孩子身上每天三餐不到七五元。同時調查比較警察大學資料,警察大學學生一天一七○元;另一個數據是人數,少輔院規定的名額約爲三八七人,但目前實際人數是四三八人,超收百分之十三點多,所以許多孩子必須睡地板。關於孩子後續教育,基本上院方將孩子分配至桃園農工機械科及修護科,但他們不想念書,相關教育環節也無法銜接。是以到目前爲止,無人從桃園農工畢業。而更生人協會針對這羣孩子的後續追蹤,調查發現完整就業僅一至兩人,且時間短至半年或一年,雖法務部對這些問題有所認知,也承諾未來儘可能於預算上給予更多補助,但是到目前爲止經費還是一天七五元。

立委權責可努力之處

立法委員的權力雖然有限,但不能坐視不管。面對需要關懷的弱勢,我們掌握資料,也提出系統性問題監督行政部門,但最大罩門永遠是經費的分配比例。人權不分貴賤,一個如此弱勢的孩子,的確需要幫他發出聲音,接下來該做什麼是我們必須要思考的問題。這些在陰暗角落的人可以帶給我們什麼啓示?而我們可以爲他做什麼?

洪蘭(國立中央大學認知神經科學研究所教授)(攝影/陳信翰)

社會虧欠下 父母責任、家庭功能與兒教知識

洪蘭(國立中央大學認知神經科學研究所教授):

孩童營養與大腦發育正相關

對於這個個案,若阿嬤有人類神經發展知識的話,這件事情應該是可以避免的。過動兒的出現與營養是有關係的,阿嬤在她女兒懷孕的時候不肯把孩子保釋出來,造成孩子出生時骨瘦如材,他在母親腹中營養不良,因而影響大腦發育,這跟他後來成爲過動兒有直接關係。

健全家庭教育 減輕社會負擔

買泓凱從小就沒有得到任何的愛,母親處於社會邊緣。二手菸對於母親及胎兒都將造成傷害,尼古丁造成血管收縮,使孩子大腦養分不足,甚至阻絕孩子的交感神經,不正常的交感神經將導致孩子需要更多刺激纔會得到相同的滿足。所以母親懷孕時,就算不愛護自己,也愛下一代,避免孩子出生後成爲社會的負擔。很多十七、八歲懷孕的女孩子抽菸,其胎兒未來反社會行爲的機率比別人高;若孕婦酗酒,可能造成孩子的臉扁平,此類衛教知識有必要讓社會有更多瞭解。

我覺得買泓凱阿嬤的觀念偏差,他認爲女兒要反省,卻不知道教如何反省的方式,一代害過一代,我們就看到一個生命如此逝去,顯示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我到過誠正中學,當孩子進入矯正體系實屬爲時已晚,須知預防勝於治療,初始就該思索如何避免孩子落入歧途,後天造成的過動、自閉等問題,父母親是有責任的。

研究發現過動兒及自閉兒與他當時大腦未正常發育有關,但並非全然如此,其中重要關鍵是大腦在出生以後,會不斷因環境的需求改變內在神經機制,並非只在懷孕時母親的關係,還包括他出生以後,大腦會因爲外界的需求改變內部神經的分配,後天的關係亦會產生影響,且改變速度很快。大腦產生觀念,觀念引導行爲,而行爲產生結果後又回頭改變大腦,每一個人都是過去經驗的總和。人剛出生的時候可以成爲任何想成爲的人,而我們大人的手,把他塑造成最後的他。

成年人可以使社會裡的婚姻制度完整,不容許家庭的破裂。父母今天對待孩子的方式將影響他神經的連結,當孩子負面情緒過度以後,他承受的臨界點很低,往後只要受到一點點刺激,他負面情緒就出來了,這是一個很可怕的事情。

父母未盡心害孩子 虧欠社會

孩子小時候也應避免接受過多三C產品,讓視力未發展完全的孩子坐近看電視、滑手機會害他一輩子,當孩子習慣跳動的事物,便難以從事靜態閱讀活動,閱讀障礙在班上會受到歧視,但如果讓他處在圖書館閱讀,便可以爲其去除跳動的壓力。因此大腦是可以改變的。孩子需要的不是物質上的東西,而是一個溫暖的家,每一個父母親都要去想到一點,做父母不必十全十美,但必須盡心盡力,沒有盡心盡力的時候,你對這個社會是有虧欠的。

李念祖(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理律法律事務所副所長)(攝影/陳信翰)

重拾監院人權功能 深究官官相護陋習

李念祖(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理律法律事務所副所長):

就法律角度切入事件造成的主因及如何處理。首先是監察院角色,在王美玉委員鍥而不捨調查下的結果仍打了折扣,令人遺憾。但至少做到的是真相調查:儘管非全部真相,也是重要部分真相;追究責任方面,除彈劾四位相關人員,法務部也因此願意重啓調查,回函議處相關主管。然從監委或所有人的角度,本案是否到此結束?於整體制度或相關問題不斷,是否還有可着力空間?

重要性不言可喻的監察權

許多人認爲監察院打不了老虎所以是不需要的盲腸。故需深思:監察權的存廢與否?王美玉這樣的監委是否符合我們對監察院的期待?我認爲監委人選決定監察院的表現,到底誰擔任監委至關重大。監委人選向與政黨關係不大,因從提名到同意,於不同的政黨執政期間即存在,同樣程序產生的監委差異不大。而王委員來自民間非官僚體系,對監察體系的功能有正面效益。

其次,監委對於人權的認識。監委最重要的工作一爲防護,一爲人權,王委員即在發揮人權監委功能。檢視監委名單,若太多出自公務體系,易有官官相護效應,瞭解公務體系難處,相對也容易產生同情心,行政疏失已然發生,再追究又能如何?後續處理雷聲大雨點小,已成常態,效果當然大打折扣。故喜歡監察院的人不多,行政部門不喜歡監察院,因有人追究責任;立法院不喜歡監察院,因立委想要監察權,我也常嫌棄監察院,恨鐵不成鋼。

追究行政責任體系之盲點

本案重要關鍵死因報告中的「他爲」值得深思。法醫的文字有專業立場,文字呈現:「死亡方式與右肩傷有相關性,故研判爲他爲。」顯然不是自然死亡,即人爲的死亡,卻避開他殺字眼,當然是專業思考。但「死亡方式」我認爲是有訊息的,一般會用「死亡原因」,法醫用語顯示官僚體系的謹慎,如果寫「他爲」大概是人爲,人爲就可能是過失。當王委員請檢察官重新調查,檢察官最後的調查報告與法醫的死因研判卻不一樣,檢察官顯然認爲是自然死亡,用他的判斷改變了法醫的判斷。法律上講究因果關係,當法醫認定非自然死亡時,就有多種原因都可能導致死亡的結果,而人爲顯然是一個原因,但檢察官的推論結果是自然死亡,這裡頭是有文章的。

本案中應該要問公務員的責任是什麼?依《刑法》第一二五條:「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爲左列行爲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第三款「明知爲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爲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不該追的去追,該追的不追,結構上兩種都有問題。從實務上,《刑法》第一二五條是很少用到的條文,假如承辦檢察官不追,另一個檢察官也不追,該案即告終結。

而關於公務員的行爲責任,《憲法》第二四條規範四種責任,一爲行政懲處,行政責任最嚴重的即彈劾甚或解聘;《刑法》第一二五條則追究個人責任;第三則爲民事責任,是賠償責任;最後是國家賠償責任,也是最後的保險責任。

反思國家整體制度缺失

本案本應無國家賠償責任,但若有追訴權之公務員,該追訴而未追訴,依《國家賠償法》第一三條:「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然此條文的存在,雖使法、檢無所觀瞻,卻等同豁免其責任,而實質豁免的反而是國家賠償責任而非個人責任。

國家出錯等同官員出錯,本案中,檢察官不起訴的部分爲審檢。我試圖揭示官官相護的機制如何運作。《國賠法》第一三條曾歷經違憲審查,但大法官釋字二二八號解釋宣告其合憲,惟劉鐵錚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表示,實質豁免國家責任等同鼓勵人民告公務員,依經驗顯示人民鮮少向公務員起訴,完全悖於立法意旨,故整套機制中,唯一得追究責任者僅監察院。

當代國家或社會中,無政府是不可能的,但政府施政過程中,有人獲益有人受害,當有人受害時就讓其他未受害的人共同賠償,作爲其他受益人的對價,此爲社會保險責任的概念。然我國實務上對追究公務員的行爲責任有一定難度,真正告公務員請求負個人賠償責任的極少,這中間很多顧慮,包括未來受公務人員管理可能帶來困擾。刑事責任的追究則操之在檢察官手中,故監察院的權力與獨立重要性不言可喻。

落實兒少制度是關鍵

馮燕(臺灣大學社工系教授、前政務委員)(攝影/陳信翰)

馮燕(臺灣大學社工系教授、前政務委員):

從三個關鍵點看弱勢孩童的翻轉機會

如何給這些弱勢孩子一個翻轉的機會?針對買泓凱這個案子,我想分四個階段來看有沒有翻轉的可能,可以從如果是從他一生的幾個關鍵點來看。

第一個關鍵點是三歲。我國獄政法規的善意政策是婦女可在監獄裡面養育孩子至三歲,但年滿三歲一定要出監,那出去以後怎麼辦?這是本案第一個漏接的地方。他其實需要轉介,我國兒少福利及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便是談兒虐通報,司法體系裡的專業人員就是責任通報者。任何不利扶養義務人或父母以至於影響兒少日常生活照顧功能者,不只要通報,而且要進入高風險服務體系。

醫療體系與教育體系分別有社工進行「轉銜」工作,但司法體系一直缺乏司法社工協助被隔離者回歸正常生活,這也是一個漏失。此外,我國有「六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 六歲以下的孩子,在進入高風險或者是主動關懷方案之後,會先有社工做評估,可能在三歲時候就可以看出他是否具早療需求;其次,社工會幫忙修復他們家庭關係;第三,如果發現照顧者是八大行業,日夜顛倒不適合帶這個孩子的話,體系裡面有托育的喘息服務;第四,每一個案有個案管理員進行追蹤,一方面協助在他的親屬裡面找資源,另一使他能在服務體系得到服務。

第二個關鍵階段是六歲。此時家庭與學校皆有通報責任,之後社工會協助找寄養家庭,並做原生家庭的重建。屆時會再有兒童保護的資源進入。我國兒童保護機制與其他國家比較尚屬先進體系,但即使有法與體系,如果執行人員不夠認真或者不夠周延的話,是很容易被疏忽的!

第三個關鍵階段在孩子進入學校體系後,最後犯了錯而接觸到司法體系。首先,我國的《少年事件處理法》是有轉向制度的。在進入司法體系之前,有非司法機構給孩子做一些輔導與幫助,目前轉向體系的問題是缺乏專門安置機構,原因其一是人滿爲患,其二是有些個案他們怕影響考評故不敢處理,所以會挑案。目前輔導少年機構有少輔院跟矯正學校兩種,少輔院屬於懲罰機構,是類監所的機構,而矯正學校至少是教育機構,有教育跟輔導。因此多年前就希望法務部能把少輔院矯正學校化,使其教育機構化。

呼籲重視三級預防的「兒童保護服務網絡」

自從《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將兒童保護制度建立起來之後,產生了重要的工作團隊「兒童保護服務網絡」,做的是三級預防:初級預防是預防事件的發生;次級預防建立高風險家庭關懷機制;三級預防則是公權力介入救援受虐兒童。目前爲止,我們體系其實一直都在,但重心都放在次級預防,所以我在此提出呼籲,現在面對的是一個少子化的議題,當年輕人看不見社會資源時怎麼辦?初級預防是立竿不見影的事情,募款也困難,民間執行非常辛苦,如果連政府都不做的話,那要怎麼辦?我們的未來在哪裡?

參與迴應

林瑋婷(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司改國是會議裡面有一主題爲「少年刑事、保護事件之執行與權責歸屬(少輔院、少觀所應歸屬法務部矯正署或教育部) 」,理想權責歸屬是教育部還是衛福部?去機構化應是未來走向,但需要社區作好準備。而目前中途之家、安置輔導機構的狀況如何?

王美玉迴應:

本案到衛福部不管是高風險還是兒少保護,多是人滿爲患。雖有民間中途機構可安置,中途之家有熱心與服務熱忱,但人力或資源也不足,如果再有挑個案情況,真的束手無策。

至於教育部的部分,少輔院收的孩子是因《少年事件處理法》進來,他是虞犯,但可惜教育部並未投注資源。後來桃少輔因爲本案的調查,教育部把特教的老師置入,我們還在瞭解量是否足夠。

馮燕迴應:

整個矯正教育體系要放在教育體系還是社福體系?目前轉向其實是社福體系,縣內一些少年的安置機構現在也是很緊繃,如果沒有較多資源的話,比較困難。

矯正教育的多重想像

以美國爲例,它有另類的矯正措施,包括:(一)保護管束;(二)電子監控;(三)家庭監禁;(四)營地訓練,大概九○天到一二○天的訓練,每日給青少年身體上的勞動,每天也不會超過六個小時,同時提供文化教育輔導及衛教、心理輔導;(五)批准罰金及損害賠償。

而我國已通過實驗教育三法,可成立不同的自學方案或另類學校,建議可依實驗教育三法,設立一個矯正學校之外的另類學校,比方說成長促進學校。美國有些比較大型的教育補充機構,稱爲「牧場」,便是以園藝治療、運動治療、寵物治療等融解孩子的殼。

李念祖迴應:

其實少年事件是介於但還未進入刑法的部分,那到底是法務部還是教育部?一旦到法務部 就是把他往刑法放置。但如果放在教育體系,可能會有資源,相對而言是比較好。

王薇君(中華民國兒童權益促進會):

萬一以後還有如此案件發生時,希望政府能在事件發生之初便協助家屬,國家必須擔負起它的責任。我進入司改國是會議,是希望翻轉整體政府的協助機制,兒少的權益保護立法完整,但社工人力不足,再好的法令都是枉然,好的法令需要配套措施。

李宏文(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

矯正體系的孩子有他的特殊性,一般技職教育的學科,對他們來說並不適合,應該要專案處理,爲他們量身設計技職課程。可是法務部、教育部和地方政府,因爲經費問題談不攏,這些孩子的受教權益,就在一次次的會議中被切割、犧牲。這些孩子因原生家庭失能而無法被充分照顧,在矯正機關又得不到適性的教育和輔導,就犯罪防治的角度來看,如果現在不調整,以後可能要付出更大的代價。

二○一一年全國兒少國是會議時,法務部矯正署曾承諾,要把矯正機關缺乏的輔導專業人力補足;二○一七年的現在,這些問題依舊未解。矯正體系、教育部、衛福部其實缺一不可,各領域的專業人員應打破本位,互相合作。現在監獄雖聘有社工,但專業常不被主管認同,功能發揮有限,此皆長期累積的結構性問題。若體制不改,下個案子恐怕還會再發生。

總結:

倪炎元(餘紀忠文教基金會公與義召集人、銘傳大學傳播學院院長)(攝影/陳信翰)

倪炎元(餘紀忠文教基金會公與義召集人、銘傳大學傳播學院院長):

餘紀忠文教基金會長期關注公與義的議題,就如同美國政治哲學家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論述現代民主社會的正義實踐課題時,提到從形式民主走到實質民主的過程是最艱辛的。本實例中,國家機器本應保護孩子,卻是集體粗暴的謀殺了年幼生命。從追溯與討論中,不難看出一切本可避免。在既有法律面跟社會面上,自始即有機制保護不會發生,但卻還是發生了。

今天透過從社會、經濟、政治體制面,甚至資源分配等不同層面的對話與討論,發現當下臺灣提供青少年成長的社會氛圍,教育體糸的支持與關注,皆需更多的溝通與協力,要變革很不容易。但由衷期待本案對制度興革能產生正面影響。討論總結幾點:

(一)政府需積極擔負起責任關注底層少年,加強跨部會的政策,擬定資源投注。需由法務體系、教育體系、社福體系共同建構安全網。

(二)中央、法務、教育、社福體系與地方政府就經費分配比例,各領域人員落實政策時要拋棄本位主義,依循專業精神合議規劃,並引進民間資源。

(三)社會要袪除高關懷少年與非行少年的刻版印象,反省標籤化的傳媒文化,人生而平等,家的溫暖,社會的關懷都應珍重對待。

向關注此案的監委致敬,盼以個案爲殷鑑,共同努力,爲尚在黑暗角落的幼苗帶進陽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