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A反控受害工過世超過10年才告 高院怒斥:權利濫用

▲RCA求償案二審獲判7.1億元,受害員工家屬情緒激動。(圖/記者張曼蘋攝,下同)

記者張曼蘋/臺北報導

美國無線電公司(RCA)來臺設廠投資關廠後遭爆違法使用致癌物質氯乙烯、四氯乙烯,造成該廠上百名臺灣勞工罹癌,幾百名前員工和家屬集體求償臺幣27億元,一審勝訴,但僅判RCA等公司賠償5.6億。全案經上訴,高等法院認爲,相關污染證據均掌握在RCA公司手中,以致勞工欠缺直接證據,「不應評價權利上睡眠之人」,且RCA等公司援用時效抗辯爲權利濫用,今判RCA等4公司須賠償486人臺幣7.1億元。

判決指出,美商RCA公司董事經理人經營公司期間,對於員工未盡其防護說明及教導義務,未提供完善防護用具教育訓練工作環境,未妥善處理有機溶劑及其廢液,任意傾倒桃園廠區,致桃園廠址地下水受有機溶劑嚴重污染,而RCA公司桃園廠、竹北廠員工經由飲食皮膚、呼吸等途徑,暴露有害有機溶劑或化學物質中,致身體健康受損,RCA公司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然而GE公司、Technicolor公司、Thomson公司對RCA公司有完全控制關係,RCA公司僅爲其在海外設廠及投資所成立之分身公司,且RCA公司在1988年至1989年間將美金1億5062多萬元匯出國外,以及1992年將受污染之桃園廠區土地建物以19億多元出售給不知情的楊天生,甚至又在1998年、1999年間將美金1億多元匯給母公司所在的法國銀行,顯有惡意脫產、逃避債務情事

訴訟期間RCA公司反控部分員工死亡超過10年,家屬才提告,根本已過抗辯時效,但高等法院認爲,本件相關有機溶劑及暴露的證據均掌握在RCA公司手中,導致勞工欠缺直接證據,難以舉證,「不應評價爲權利上睡眠之人」,RCA等公司援用時效抗辯屬於權利濫用,另外本案依法應適用「揭穿公司面紗原則」,認定GE公司、Technicolor公司、Thomson公司應與RCA共同付清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