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A工殤案大事記

RCA工殤求償案,最高法院判決262人死傷部分賠償5億多元定讞,創下臺灣工殤案件判賠定讞紀錄。(中時資料照)

最高法院審理臺灣美國無線電公司(RCA)工傷求償案,高院判決RCA及湯姆笙等4家公司,須賠償486位受害者7億1840萬元,最高法院經公開審理辯論後,判決262人死傷部分賠償5億多元定讞,創下臺灣工殤案件判賠定讞的紀錄。

全案大事記如下:

●1970年,美國無線電(RCA)公司在桃園竹北設廠

●1986年,桃園及竹北廠被美國奇異公司合併。

●1988年,湯姆笙公司併購桃園及竹北廠。

●1992年,湯姆笙出售桃園廠給宏德、竹北廠給中國電器優志旺公司。RCA正式關廠

●1994年6月,前立委趙少康召開記者會檢舉此污染事件。污染案首度被揭發。

●1998年,RCA廠區受污染之地下水證實無法整治。RCA員工揭發罹患癌症事件,成立RCA職業性癌症員工自救會,行政院成立「RCA跨部會專案小組」。

●2001年1月,行政院專案小組解散。自救會在工傷協會成員陪同下,到行政院抗議、到立法院陳情、到外交部陳情。義務律師團正式成立。

●2002年2月,義務律師團向法院聲請對RCA公司資產假扣押,但發現RCA公司已於1998年將近28億元存款資產匯出海外。RCA公司於臺灣形同脫產。

●2002年5月,自救會與工傷協會到美國拜訪美國勞工部國會議員、美國工會、GE工會、環團等尋求支持。

●2004年4月,自救會以「桃園縣原RCA公司員工關懷協會」委任律師向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2005年3月,臺北地方法院以自救會尚未爲法人登記,不具有法人格,以程序理由駁回訴訟。

●2005年8月,臺灣高等法院仍以自救會未依法辦理社團法人登記爲由,以程序理由駁回上訴

●2005年12月,最高法院以原審僅以程序理由駁回自救會之訴,且該程序要件法律上可爲補正,因而認定原審判決不當,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2006年3月,臺灣高等法院以臺北地方法院94年程序判決駁回自救會之訴不當,將案件發回臺北地方法院重新審理。

●2007年,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立義務律師團協助自救會進行集體訴訟;並追加美商奇異公司及湯姆笙集團爲本案被告

●2009年1月,臺北地方法院首次開庭傳訊自救會首批證人黃春窕秦祖慧到庭作證,以向法院說明RCA確有違法事實

●2014年12月,臺北地方法院召開言詞辯論庭,全案辯論終結。

●2015年4月17日,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RCA以及旗下兩家控股公司法國Technicolor、百慕達Thomson共應賠償445名員工及家屬5億6445萬元。

●2015年11月27日,二審臺灣高等法院首次開庭,法扶及自救會指出,另有1025名被害人及家屬加入求償行列,追加求償55億元,求償總人數達1554人,總金額達82億元。

●2016年4月21日,最高法院認定自救會追加1025名被害人及家屬求償爲不合法,裁定駁回定讞。

●2017年7月27日,二審臺灣高等法院召開言詞辯論庭,全案辯論終結。

●2017年10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二審宣判,RCA以及旗下控股公司法國Technicolor、百慕達Thomson以及奇異公司共應賠486名員工及家屬7億1840萬元。

●2018年6月21日,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召開言詞辯論庭,全案辯論終結。

●2018年8月16日,最高法院宣判,死傷的262人獲賠5億多元確定,其他246人發回高院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