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妻爲抓姦安裝密錄器 拍到尪與小三啪啪!「這原因」被判刑

桃園一名女子小美(化名)因不滿丈夫阿德(化名)外遇,在夫妻尚未離婚時,於住所內安裝隱藏攝影設備,偷拍前夫與第三者小萱(化名)發生性行爲。(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桃園一名女子小美(化名)因不滿丈夫阿德(化名)外遇,在夫妻尚未離婚時,於住所內安裝隱藏攝影設備,偷拍前夫與第三者小萱(化名)發生性行爲,並於民事訴訟中提交相關影像作爲證據,最終因妨害性隱私罪遭檢察官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判處小美無罪,檢察官上訴,二審改判小美有期徒刑3個月,緩刑2年,並須於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萬元。仍可上訴。

根據法院調查,小美與阿德曾爲夫妻關係,後因阿德與曉萱發生不正當關係,雙方離婚收場。然而,小美未經小萱同意,自112年5月20日至5月27日,利用隱藏攝影設備,在夫妻共有的臥室內錄下小萱與阿德多次親密行爲的性影像。事後,小美將這些影像作爲民事訴訟證據提交法院,小萱得知後立即提起告訴。

法院審理認爲,雖然小美辯稱安裝攝影設備是爲蒐集前夫不忠的證據,並非無故偷拍,但其行爲已嚴重侵害小萱的性隱私權,超出社會可容忍範圍,構成刑事責任。

法院指出,儘管夫妻間有互負忠貞義務的法律及道德基礎,但並不表示一方可以無限制地侵犯另一方或第三者的隱私權。小美未事先告知阿德,即在房內安裝隱藏攝影機,並錄下第三者的性影像,其行爲難以被認定具有正當性。

小美供稱安裝攝影機的原因前後矛盾,曾表示是爲防竊,又稱是律師建議用以蒐證,這些說法無法完全令人信服。法院強調,縱使小美的目的真爲蒐證,也不能以此爲由隨意侵犯他人的隱私,故難以免責。

經綜合相關證據,法院認定小美違反《刑法》第315條之1及第319條之1規定,無故竊錄非公開活動及性影像,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緩刑2年,並需於緩刑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萬元;所涉影像光碟則裁定沒收。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