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讓勝訴權益兌現爲“真金白銀”?這些舉措直面“執行難”

從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到深化審判權和執行權分離改革,檢察機關積極跟進國家執行體制改革——

在高質效監督履職中做實“全程監督”

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執行則是關係公平正義能否落到實處的“最後一公里”。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是黨和國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會議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既包含國之大者,也有民之關切。《決定》中強調的“健全國家執行體制,強化當事人、檢察機關和社會公衆對執行活動的全程監督”,就直面老百姓最關心的“執行難”問題,對檢察機關加強執行監督提出更高要求。

民事執行監督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重要一環。2024年以來,民事檢察工作如何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部署,在助力健全國家執行體制的辦案實踐中,推動當事人的勝訴權益更好地兌現爲“真金白銀”?

站位全程監督

跟進國家執行體制改革

“檢察機關積極融入國家執行體制改革,既是政治責任,也是法治責任。”最高檢民事檢察廳廳長藍向東表示,在基本實現對執行審查行爲、執行實施行爲以及執行制裁措施全領域監督的格局下,檢察機關要積極跟進國家執行體制改革,對標“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的新要求,推動檢察機關執行監督向着廣度和深度進軍,從理念、體制機制、監督能力等方面着力,探索對執行活動開展全程監督的檢察方案。

“監督是檢察機關開展工作的最大‘本色’,檢察機關跟進國家執行體制改革的落腳點,必然是‘監督’。”最高檢檢察基礎理論研究基地副主任、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副教授胡思博指出,要充分利用好過去近30年的民事檢察探索形成的寶貴經驗——鼓勵基層首創,在各地依法探索實踐中,不斷積累經驗,進而爲制度構建提供豐富的實踐、理論素材。

“‘跟進健全國家執行體制,研究強化對執行活動的全程監督’的改革任務,不僅有整體層面的推進,也要做好重點環節的突破。”在最高檢民事檢察廳副廳長肖正磊看來,強化全程監督,要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比如針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拍賣、變賣、抵債、價款分配等執行程序中易出問題的環節,就要重點開展監督。

對執行活動的全程監督既要做到“致廣大”,也要“盡精微”。對此,最高檢已釋放信號——

2024年8月,針對司法拍賣房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最高檢結合民事執行監督辦案,就法拍房中的“不負責騰退交付”“一切稅費由買受人承擔”“虛假長租妨害拍賣”等執行程序中的“細枝末節”向社會發出風險提示,推動規範開展司法拍賣。

立足基層實踐

融入國家執行體制改革

“絕大多數民事裁判作出在基層、執行在基層,基層民事檢察責任很大。”對於民事執行監督,最高檢黨組對基層檢察機關有着明確期待。

由於執行程序較爲封閉的運行機制,除了當事人申請監督外,檢察機關缺少獲知執行案件信息的有效途徑,在這種普遍性困局中,浙江省嵊州市檢察院的實踐探索引起最高檢民事檢察廳調研組的關注。

嵊州市檢察院聯合當地法院,探索建立起對正在辦理執行案件的節點信息、執行進度、裁判文書等內容進行“一站式”查詢的工作機制,並逐步實現了執行案件的“數據共享”。

在檢法兩家協作共識的推動下,嵊州市檢察院陸續開展了機動車“查而不扣”、終結本次執行案件財產線索、被執行人大額保險理財產品等專項監督覈查工作,取得良好監督效果,推動解決了一系列執行監督難題。

“常態化協作理念,不僅能有效解決監督線索的來源問題,也有助於檢察機關開展更深層次的執行監督,這對於國家執行體制改革而言,具有實踐意義。”最高檢民事檢察研究基地東南大學民事檢察研究中心主任、東南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單平基表示。

在浙江省檢察院的推動下,執行案件“常態化”接受監督的“嵊州經驗”在浙江全省檢察機關推廣,實現了監督探索的有效複製。

打通數據壁壘的同時,如何把“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理念落實到執行監督中,也是檢察機關需着力解決的問題。

浙江省慈溪市檢察院將虛假訴訟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等7類刑事案件的審查批捕、審查起訴職能整合至民事檢察部門,形成了涉民事執行案件融合履職機制。

慈溪市檢察院民事檢察部副主任賈端陽向記者介紹,在辦理一些涉虛假訴訟民事檢察監督案件時,往往也需要刑事檢察部門履職,以實現對犯罪行爲的精準打擊。不同部門融合履職,既有利於查實案件事實,也有利於刑事案件的高質效辦理,形成良性互動。

“民事檢察官成爲刑民兼顧的‘全科醫生’,是基層檢察機關融合發展的一個鮮活探索,有助於全面系統地審查案件,也爲‘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提供了體制機制支撐。”單平基說。

秉持人民立場

完善民事執行監督體制

“執行亂”“執行難”影響着人民羣衆對全面依法治國的獲得感,加強對執行工作的檢察監督是民之所盼、民之所向。

2019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印發的《關於加強綜合治理從源頭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的意見》強調,檢察機關要加強對民事、行政執行包括非訴執行活動的法律監督,推動依法執行、規範執行。

然而,有觀點卻認爲,檢察機關民事執行監督應聚焦在“執行亂”上,而非“執行難”上。對此,肖正磊表示,檢察機關開展執行監督,並不排斥對“執行難”的監督。

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爲例,在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等程序性要求之外,執行機關還要作出“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的實質性判斷。實踐中,一些消極執行行爲往往會忽略上述規範要求,本是“執行亂”的不規範執行行爲,最終卻穿上了“執行難”的外衣。

“開展‘執行難’檢察監督,對是否屬於‘執行難’進行識別、甄別,也爲破解‘執行亂’提供了切入點。”肖正磊表示。

從人民羣衆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中找準改革突破口,這對於跟進健全國家執行體制,研究強化對執行活動的全程監督,也具有實踐指導價值。

在堅持以人民爲中心的改革價值取向中,一項統計數據引發了對檢察機關執行監督工作的思考。2023年全國檢察機關民事執行檢察監督辦案數據顯示,從執行監督案件的來源看,檢察機關履職發現的案件佔比爲90.3%。也就是說,10件中有9件是檢察機關依職權發現,強化民事執行檢察監督,貫徹以人民爲中心的發展思想,在做好依職權監督工作的同時,還要暢通依申請監督渠道,高質效辦好依申請監督案件。

這在工作部署中已有體現。一段時間以來,最高檢黨組提出“四大檢察”的履職結構比,依程序辦案與依職權監督的案件結構比,依程序移送、依申請受案與主動發現的案源結構比等“三個結構比”。對此,藍向東表示,要認真研究分析,持續優化“依申請受案與主動發現的案源結構比”,努力讓人民羣衆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凡事有其要,執其要者事成。發生在國家執行體制改革中的檢察探索,正映射着檢察機關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作出的改革部署的決心,見證着新時代新徵程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事業建設者的智慧和勇氣。

(檢察日報 於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