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全會權威解讀|如何理解依法將所有金融活動納入監管
新京報貝殼財經訊 近期,《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學習輔導百問》一書面世,其中,就“如何理解完善金融監管體系,依法將所有金融活動納入監管”進行了權威解讀。
《決定》提出:“完善金融監管體系,依法將所有金融活動納人監管”。這是加強和完善金融監管、提升金融風險防控能力的重要部署,是促進金融高質量發展、建設金融強國的關鍵舉措。
金融是國民經濟的血脈,與人民羣衆利益密切聯繫,關係中國式現代化建設全局。金融自帶風險基因,且風險隱蔽性、複雜性、突發性、傳染性、危害性強,必須切實強化金融監管。可以說,金融監管是金融安全網第一道防線,是金融體系穩健運行的重要保障。國際上金融危機的爆發,都與放鬆金融監管、監管失效和不足密切相關。
黨的十八大以來,金融監管體制機制改革持續推進,中央銀行、金融監管部門、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分工協作架構逐步形成,金融監管法律法規制度不斷健全,以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保險法、證券法爲主體的金融法治體系逐步完善,市場準入、公司治理資本監管、流動性、貸款質量五級分類、信息披露等金融監管制度建立健全,金融監管能力和水平持續提升,“風險爲本”的審慎監管理念明顯加強,金融機構穩健性進一步強化,非法金融活動受到嚴厲打擊,金融消費者權益得到切實保護,金融穩定保障體系和金融安全網不斷夯實,守住了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當前,我國的金融監管仍然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爲:監管執法不嚴、責任落實不到位,央地間、部門間監管不協調,監管精準性、專業性、全面性亟待提高;只管合法的、持牌的,一些領域存在監管空白和短板,對非法金融活動處置責任不清、推諉塞責。
完善金融監管體系,依法將所有金融活動納入監管,實現金融監管全覆蓋,需重點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依法將所有金融活動納入監管。堅持管合法更要管非法,管行業必須管風險,消除監管空白和盲區。建立兜底監管機制,落實性質模糊、責任不清的金融活動的監管責任歸屬,確保無死角、無盲區、無例外。嚴厲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嚴禁“無照駕駛”、“有照違章”。二是切實加大金融監管力度。着眼於監管“長牙帶刺”、有棱有角,加強機構監管、行爲監管、功能監管、穿透式監管、持續監管,實現行政審批、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行政處罰等各項監管流程的嚴格執法。強化機構監管,嚴把市場準入關,推動金融機構健全法人治理和內部管理,嚴守會計準則和審慎監管要求;強化行爲監管,嚴格規範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及交易行爲,嚴厲整治金融機構排他性安排、惡意低價攬客、違規返費、虛假倒量、利益輸送、虛假信息披露等亂象,加大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力度;強化功能監管,對同類金融業務實施一致監管標準,防止監管套利,健全跨部門市場準人協同、監管信息共享和重點工作聯動機制;強化穿透式監管,穿透識別金融機構股東及其關聯方、資金真實性和關聯交易等隱蔽行爲;強化持續監管,貫穿金融機構全週期、金融風險全過程、金融業務全鏈條,強化金融風險預警、糾正和處置。完善監管數據治理,提高數據真實性。及時調適監管理念、改進監管方法,充分運用科技監管手段,加強監管隊伍專業性建設。三是堅決壓實監管責任。確保監管責任覆蓋市場準入、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股權穿透、消費者保護、防止過度槓桿、打擊犯罪等各環節、全鏈條。落實兜底監管責任,杜絕對監管任務層層發包、轉包。健全監督問責機制,對監管不擔當不作爲、推諉扯皮的,嚴肅問責追責。四是加強中央和地方監管協同。堅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權原則,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統一制定監管規則,對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加強業務指導和監督。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專司監管職責,重點加強對地方金融組織監管。加強央地監管協同,建立健全中央地方監管協同機制。
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 姜樊 編輯 王進雨 校對 柳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