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法院發佈白皮書:盤點5年金融仲裁司法審查概況,資管類糾紛數量居首
21世紀經濟報道 見習記者郭聰聰 北京報道
作爲解決糾紛的效率途徑,約定仲裁在商事交易中備受青睞。《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下稱仲裁法)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也即一旦裁決作出,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認爲仲裁過程或結果有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訴訟程序成爲了仲裁程序的有效補充。
10月31日,上海金融法院發佈《金融仲裁司法審查白皮書(2018-2023 年)》(下稱《白皮書》),系統盤點了 2018-2023年上海金融法院仲裁司法審查概況。
案件數量及否定率“雙低”,資管類糾紛數量居首
自2018 年8月,上海金融法院累計審理涉仲裁司法審查案件 405 件,約佔上海仲裁機構受理金融類案件總量的4.5%,案件數量及否定率呈“雙低”趨勢,表明中外當事人對上海金融仲裁的認可度較高,仲裁的規範性和公信力持續提升。
從案由分佈來看,涉資管類糾紛(含基金、信託、資管產品等)數量居首,合計225 件,佔比56%。其餘排名在前五位的案由爲涉證券糾紛 39件,涉股權投資糾紛 36件,涉融資租賃糾紛26件,涉保險糾紛21件。涉資管類糾紛在爭議重點上也呈現不同之處——當事人對仲裁協議效力爭議較少,更多關注仲裁裁決結果對各方權利義務的影響。
在整理5年間金融仲裁司法審查情況時發現,上海金融法院的金融仲裁審查案件趨勢受金融監管政策、經濟態勢變化影響明顯。
比如,2018年《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資管新規》)出臺後,剛性兌付行爲被認定無效。130件涉資管類案件中當事人以“剛性兌付”“被證監局處罰”等違背金融監管政策,從而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爲由主張撤銷仲裁裁決,佔該類案件的 78.8%。
此外,隨着鼓勵發展清潔能源、推動經濟社會綠色低碳轉型的國家政策實施,我國新能源產業蓬勃發展,相應糾紛有所增長。在涉融資租賃仲裁司法審查中涉風電、太陽能等新能源公司案件佔比已達 38.46%。
又比如隨着房地產領域風險釋放,相關資管、票據、金融借款類金融仲裁司法審查案件有所增長,部分案件因涉及刑民交叉仲裁裁決與監管口徑協調等問題引發糾紛。
當事人申請事由多樣化,申請撤銷事由多因裁決違規
從申請事由上看,統計案件呈“當事人申請事由多樣化,一案涵蓋多項爭議問題”的特徵,其中涉及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由的有 217件案件,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案由的有142 件案件,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案由的有41件。
在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由的 217 件案件中,涉及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各項裁定撤銷事由。其中“仲裁庭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145 件,“違反社會公共利益”93件,“隱瞞證據”81件,“僞造證據”51件,“仲裁員徇私舞弊,枉法裁判”44件,“超裁或無權仲裁”29件,“沒有仲裁協議”24 件。
此外在41件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案件中,也多以涉及“仲裁庭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違反社會公共利益”,“隱瞞證據”,“僞造證據”,“仲裁員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超裁或無權仲裁”,“沒有仲裁協議”等事由提起訴訟。
南方財經法律研究院學術委員會主任兼首席研究員、中國仲裁法學研究會金融仲裁委主任卜祥瑞告訴本報記者,可以看到,因違反法定程序、違反社會公共利益、隱瞞僞造證據、枉法裁判爲申請事由的案件佔比較大,這應當引起仲裁行業的警惕。仲裁機構應嚴格遵守仲裁法等法律規定,切實落實好本機構《仲裁規則》等程序規範,仲裁員則應忠實履行仲裁法律規定的職責。要特別關注仲裁法修改中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嚴格仲裁程序,對可能影響仲裁公正性的信息必須披露,當事人對仲裁員公正性存在合理懷疑的,則必須迴避。保守仲裁案件秘密,避免因枉法裁判而被追究刑事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