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數落跑!要多數不會跑的連坐? 律:限制出境需立法
▲律師謝協昌認爲,限制出境若沒有法律明文,影響的是憲法保障人民的權益。(圖/記者黃克翔攝)
司法院一份自102年至105年的統計,一審判決後潛逃出境的比例約1.5%、二審0.07%,有罪定讞後比例較高,約16.7%。這份統計包含有受限制出境等強制處分的人數,顯見,潛逃的比例更低。但僅因極少數人的行爲而對大多數人通通進行限制出境,其必要性似乎有檢討空間。
律師謝協昌在「法治主義下限制出境法制化」研討會中認爲,限制出境只能防君子不能防小人,會跑的還是會跑,但實務上綜觀,這僅是極少數人,限制出境的使用在當前是否過於浮濫,確實有檢討的必要。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限制住居,是限制被告住居所指定權,遷徙自由部分並無任何限制,充其量僅是便利文書送達及通知。
但目前實務上所使用的限制出境,則是完全剝奪出境的權利,對《憲法》保障遷徙自由的限制。而大法官會議所做出的解釋也顯示,人民的入出境權利並非不能限制,但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以法律明定。只是現行法規連「限制出境」幾個字都看不到,在欠缺法律明文規定下,這樣的強制處分,恐怕有違憲疑慮。
▲現行法律實務上使用限制出境,是否有檢討必要,引發學者專家關注討論。(圖/記者楊佩琪攝)
謝協昌也認爲,實務上多以最高法院的決議或判決所發展出的「限制出境爲限制住居的方法的一種」爲依據。而司法機關只對被告限制住居,表示被告可以出境,若限制住居已經涵蓋出境與否,爲何還要再另行諭知限制出境?
況且,羈押處分有期間和次數的限制,爲何限制出境沒有?明顯違反不符合比例原則。也就是說,被告一旦被限制出境,就得默默等到案件結案,少則一年、三年,多則超過十年以上都有,如此毫無期限,對人民的婚姻、事業等影響之大明顯可見,就連監察院也曾在調查報告中指出,限制出境恐有過於浮濫,導致影響人民權益之虞。
謝協昌表示,司法機關偵審過程中,進行限制出境雖有其必要,但現在的法官、檢察官對無罪推定等概念,皆有加強的必要,在法律保留原則下,法制化明定完整規範是有絕對必要,不僅是對人民權利的限制,也是對機關權力的節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