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說法/爲什麼限制出境需要法律依據

▲限制出境所限制的可能是人民工作權,甚至是生存權。(圖/視覺中國CFP)

當有事實足以認爲被告有湮滅證據、串供、逃亡的可能時,《刑事訴訟法》制定了一些手段,爲了能夠保全證據、防止逃亡、確保刑事訴訟及刑罰執行。這些手段在執行的過程中,都會限制到人民的人身自由,所以我們才需要用法律明文規定。

例如「羈押」就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處分法院裁定將被告將被告收容至特定處所,以確保日後刑事訴訟程序的進行及刑罰的執行。而我們所討論的限制出境,目前實務作法,認爲限制出境是限制住居替代手段,而限制住居又是羈押的替代手段。

限制住居是替代手段的替代手段,卻侵害基本人權甚鉅

通常做爲替代手段的一方,所帶來的侵害通常小於原處分行爲。如羈押與限制住居,羈押限制的是被告的人身自由;而限制住居則是居住自由的限制。被限制住居的人,仍然擁有人身自由,你可以隨意的決定從A地到B地,只要提供法院一個可以收到傳票地址,並可以到庭開庭即可。

過去,出國的機會可能非常的少,但隨着交通科技進步、世界地球村化的發展,出國不再是難事,出國也不僅僅是旅行遊玩這麼單純。限制出境所限制的可能是人民的工作權,甚至是生存權。當一個人事業國外,限制他出國,當然限制了他的工作權;當公司外派出國考察,但因爲限制出境,必須拒絕上級的要求,若因而丟了工作,更可能侵害到生存權。

根據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簡稱公政公約)第12條,任何人都可以自由離開任何國家,包含自己的本國。雖然公政公約是國際條約,但爲了讓人權保障更加完整,目前已經將公政公約透過兩公約施行法內國法化。所以,去任何國家,已非單純憲法上遷徙自由的概括保障,而是可以直接主張基本權利

限制出境法制化,才能避免恣意妄爲

限制出境的立法是必要,也是必須的。限制出境除了侵害人民的基本權,需要法律明文限制外,也必須讓法官有法能夠依循、有法律依據能夠做出裁定。現在的司法實務,因爲缺乏相關的法規,限制出境與否全靠法官個人的心證

以過去著名的伍澤元案爲例,伍澤元得以逃亡海外,就是因爲當初立法院秘書處發出「赴日考察交通建設與國會文件給高等法院,伍澤元案的庭長黃瑞華剛好休假,便由庭長許正順代替黃庭長直接以「行政公文」,發函管局及立法院秘書處,解除出境限制。

法官是如何決定放走伍澤元呢?根據媒體報導,當初本案的受命法官吳燦,在收到立法院的公文後,有口頭同庭的法官討論,且依循過去的往例,解除限制出境,不需要開合議庭下裁定。於是伍澤元就在立法院的背書下,合法的離開國門,並一去不復返。這個案件引起外界一陣譁然,但因爲缺乏法律的依據,也都無法究責。

這就是缺乏限制出境的法律明確規範下會發生的問題。法官可以不用開合議庭,不用以裁定的方式爲之;法官可以簡單口頭開個會,簡單的做成行政公文函給境管局,就可以讓被具體求處15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7年,且將要卸任立委的伍澤元,以立委出國考察的理由輕易的離開國門。若只要工作單位提供證明,就可以合法出國,那以彭愛佳聲請解除境管一案來看,如果今天中視出具證明,一、二審都被判「無罪」的彭愛佳是否就可以解除限制出境呢?還是法院覺得立委比較大呢?(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

▼前司法院院長仲模在限制出境座談會中表示,限制出境沒有法律明確規定,必須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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